一、关于对堆放物宣告为无主物是否符合规定
对堆放物宣告为无主物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二、无主物
无主物是“有主物”的对称。物的所有权尚未被任何人取得,不属于任何民事主体所有的物。一般包括未曾归属于任何民事主体所有的物;经所有人的意思抛弃的物;所有人不明的物。参见“有主物”。
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三、堆放物损害责任构成要素
堆放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受害人请求赔偿,无须举证证明堆放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致害有过错,只需举证证明自己的人身损害事实,该人身损害事实为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堆放物所致,以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该物件的支配关系,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张自己无过错的,应当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则推定成立,即应承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确能证明者,免除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堆放物损害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须有堆放物的致害行为。堆放物致害行为包括是滚落、滑落或者倒塌三种方式致人损害。滚落是指高处的堆放物滚下;滑落是指高处的堆放物滑下;而倒塌是指堆放物全部或者部分倾倒、坍塌。
(2)须有受害人损害事实。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即构成此要件。
(3)损害事实与堆放物致害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倒塌与人身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这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直接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为有因果关系;滚落、滑落或者倒塌等物理力并未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而是引发其他现象,致他人的人身受损害,亦为有因果关系。
(4)须堆放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这种主观过错,一般是指堆放或管理不当或缺陷,也可能是使用方法不当,均应以过失方式为之。这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是疏忽或者懈怠。
有的地方堆放的物品长时间的没有人认领,根据规定,我们可以判定该物品为无主物。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无主物没有人认领,就可以侵占该物品。虽然国家对于无主物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得知,一切无主物在没有人认领的情况下,都是属于国家,任何人都不得占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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