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物其实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往往会因为原先主人的遗弃而出现,也就是说这些物品是没有人要的产品,是没有主人的东西,对于无主物很多人心中的概念就是无主物先占为主,这些无主物谁先发现就是谁的,那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无主物先占为主是不是正确的呢?
无主物先占为主是不是正确的呢?
我国民法里压根没有这样的规定。
的确,“无主物”的先占取得早在罗马法中就有规定,并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袭。同时从老百姓最朴素的认知出发,也很容易赞同这样的观念:既然是野外捡到的,谁捡归谁呗?
无主物的归属规定是什么
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
藏物与遗失物的区别,仅在于发现的时候,是否处于被埋藏于他物之状态:如果是,则为埋藏物;否则就是遗失物。遗失物如果长久埋藏于地下则为埋藏物;而埋藏物露出地面为他人拾得,则为遗失物。
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如果已经确认拾得物是无主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对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也已明确规定应当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则处理,能够交还权利人的,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送交公安机关。
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无主物发现后我们首先应该搞清楚的问题就是这些物品到底是不是属于无主物,如果只是一时存放在此的话,那这些物品就不属于无主物,是他人的附属品,如果真的是无主物,那么我们就需要对这些物品进行上交,一般我们是上交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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