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于抗辩权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抗辩权的种类很多,不止一种,其中有一种就是先诉抗辩权,抗辩权是法律赋予法律的基本权利,但是有的时候先诉抗辩权的丧失也是存在的,到底哪些情形之下,先诉抗辩权会丧失呢,这是大家很有必要了解的一个问题,对于大家是很有用的,接下来本文就将剖析一下。
一、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立法者在本条文中规定了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三种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致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并要求其履行债务。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会被依法冻结,债权人的债权一并列入破产债权,因破产债权往往不能得到全部清偿,此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3、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种权利,故,保证人有权对自己享有的权利进行处分。
在这三种情形下,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能以先诉抗辩权来阻却债权的实现。
二、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几种情形
儘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在审理涉及一般保证合同纠纷诉讼中,保证人主张了先诉抗辩权时,法官还应判明其是否实际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就是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根据我国的规定,在下列叁种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债务人的住所发生变更,在地点上,这种变更包括国内的迁移,也包括由国内向国外的迁移;在时间上,这种变更发生在保证合同签订以后,如果债务人的住所在保证合同签订以前就已经变更,应当认为债权人愿意承担债务人住所变更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重大困难一词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利用其自由裁量权加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将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为重大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发生重大困难的必要条件,如果债务人虽远迁国外但其在国内有财产且容易执行,那么保证人仍享有先诉抗辩权。反之没有财产在国内就不能享有。笔者认为这一解释不排斥在实务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重大困难情形,需要法官根据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的立法塬意及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式的。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表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已成定局,如果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则对债权人明显不公。同时根据我国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即进入破产程式,其他民事执行程式被中止,债权人无法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不具备先诉抗辩权行使的必要条件。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因此,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抛弃。抛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载明放弃先诉抗辩权,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明确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对于抛弃的方式,国外一些相关法律规定明示或默示都可以,我国法律只承认保证人以书面方式抛弃。保证人一旦以书面方式放弃先诉抗辩权,即不能再行使此项权利。如果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未拒绝而为清偿义务,应视为放弃了先诉抗辩权,不能事后以抗辩权为由请求返还。
先诉抗辩存在于合同中,但是也会丧失的。但是只要合同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就可以享有抗辩权,并且也会存在,否则就会失去抗辩权。因此大家要按照法律的规范和要求行使抗辩权,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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