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变更费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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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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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法律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应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 工程承包变更费用纠纷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应该按照仲裁两年的规定执行。
工程承包变更费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工程发包人和承办人就工程有关事项确定清楚后,会签署一份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内容不会变化。如果承包合同变更引发一些费用,而双方又无法协商解决的话,可以尝试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那么工程承包变更费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下面小编给大家具体分析下。

一、工程承包变更费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应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 工程承包变更费用纠纷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应该按照仲裁两年的规定执行。

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费用包括哪些?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通常具体而言,承包人都可以就工程变更,要求赔偿以下费用:

1、人工费损失。如停工、窝工的工人工资;工人低生产效率的损失;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相关人工费用损失。

2、材料费损失。诸如由于工期拖延,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差价损失等。

3、机械费损失。由于工期拖延导致相关机械停工带来的损失,转移搬运带来的损失等相关费用。

4、工地管理费。诸如由工期拖延产生的工地管理人员的工资等。

5、物价上涨的差生的差价费用。诸如工人工资上涨、机械租赁费用上涨、材料费用上涨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能要求的赔偿费用,是需要根据其实际损失来确定的,不限于上述陈述的集中。

三、工程承包仲裁的地点如何选择?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在以后的律师代理业务中,我们应当重视这一变化。另外,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划分到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畴,作为房产建筑企业,平时在签订合同约定管辖时也应重视这一变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因为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变更引发费用纠纷的时候,仲裁往往是解决问题比较有效的方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工程承包变更费用仲裁的时效是两年,当事人应该向工程承包合同签署的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通常情况下,引发费用变更的因素在发包人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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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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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变更劳动仲裁申请书流程是什么呢?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二、受理范围-
  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受理事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
  
(二)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可以自己处理不请代理人)。
  
五、受理和仲裁程序-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六、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1、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申请、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2、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七、裁决书调解书的效力-
  
1、裁决书-
  普通裁决: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终局裁决: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调解书-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劳动案件,可以自己处理、也可以委托给朋友、亲戚等代为处理,也可以请律师代理!一般案件,咨询专业人士后,自己处理就可以,不需要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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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是指此时增加仲裁请求,可能由于有的加班工资等提出请求时一超过60天仲裁时效问题,会得不到支持。
会的,但你可找出时效中断的证据
仲裁法没规定时效中断
可参考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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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包含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仲裁包含什么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1、劳动仲裁程序
第一步: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2、劳动仲裁程序
第二步: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请人予补充。
3、劳动仲裁程序
第三步:仲裁前的准备
①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除,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③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请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④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
4、劳动仲裁程序
第四步:仲裁审理
①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②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③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程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劳动法》的有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斥日期等。 二、劳动仲裁程序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诉人予补充。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在7日内审批并作出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内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三、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准备 ①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③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④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 四、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审理 ①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祈人作缺席裁决。 ②先行调解。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③开庭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诉人及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④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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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变更的条件有哪些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的现象。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变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变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通常所谓的狭义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的条件主要有:
1、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如上所述,狭义的合同变更即指合同内容的变化而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化。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等八项内容,这些内容的变化即可认为是合同的变更,当然合同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因此合同其他内容的变化亦可认为是合同变更。但是合同的变更,不得全部改变合同内容或者改变合同的主要内容,否则就不再是合同的变更,而是合同的更新。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直接规定及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合同,则必须遵循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如果是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合同,则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变更合同。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必须遵守这种要求。如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必须经过的裁决。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的变更须采取特定的方式如书面形式,当事人必须遵守这种约定。《合同法》第77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变更后仲裁条款还有效吗不同情况的合同变更,其仲裁条款是否继续有效有所不同:
1、合同内容变更后仲裁条款是否继续有效。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实际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部分修改或进行补充。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中未作改变的部分和改变后的部分构成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合同条款,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除非当事人约定将仲裁条款变更,原仲裁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对变更后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可以依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2、合同主体变更后仲裁条款是否继续有效。合同主体变更后,仲裁条款的效力是否及于新的合同主体,笔者认为不应一概而论,而应区分基于法律行为的主体变更和基于法律规定的主体变更。

1)基于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主体变更。也就是说,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其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于第三方,使第三方概括承受其权利义务,取代自己而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基于法律行为而引起的合同主体变更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因此,新的合同主体取代原合同主体后,应受原合同中全部合同条款的约束,当然包括仲裁条款的约束。故而,基于法律行为引起合同主体变更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新的合同主体继续有效。

2)基于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合同主体的变更。也就是合同订立后,根据法律规定将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于第三方,使其取代原合同主体而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如根据法律规定出现法人分立、合并、撤销时,由新的法人代替原法人而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在此情况下发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完全不同于基于法律行为,即经过双方当事人协议而进行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它不是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为的法律行为,而是基于对社会公益的救济而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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