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发包单位的发包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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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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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2、建设用地和工程报建手续完备。3、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所需要的基本资料。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到位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要求,并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的发包条件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建筑工程的项目是比较大的,所以建筑单位就会把不同的项目交给不同的承包人去做,这样可以有效的提高效率,也能保证质量。建筑工程发包单位的发包就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择优选择自己想要的承包单位,发包主要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一、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二)建设用地和工程报建手续完备;

(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所需要的基本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到位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要求,并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二、建筑工程承发包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第八条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的发包还应该根据国家的规定签订合同,而且还要满足法律的条文,这样发包才是合法的。发包单位应该具有的条件是已经列入了年度的建设计划以及手续完整等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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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单独发包,土方工程建设单位能单独发包吗?
单独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总包合同范围外的其他专业分包单独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单独发包也被称为平行发包,直接发包。在我国单独发包是被允许的,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等,只要不是对主体结构进行分包,未构成直接分包,就是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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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依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单位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建设单位是指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基本建设工作,支配、使用基本建设投资的基层单位。一般表现为:行政上有的组织形式,经济上实行核算,编有的总体设计和基本建设计划,是基本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建设单位要承担以下职责:
(1)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2)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3)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各类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其规格、性能、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施工物资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
(5)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对规程规定应签认的工程资料签署意见。
(6)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7)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8)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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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单位工程(建筑工程)施工程序遵循的原则,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单位工程(建筑工程)施工程序遵循的原则包括: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主体剪力墙结构,后二次结构;先土建,后安装的施工顺序原则进行部署。  基础、主体、装修、设备安装工程均保质如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任务,要考虑各方面影响因素,充分安排任务、人力、资源、时间的总布局。时间上的布置: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基础地下室工程要抢,主体结构工程要快,但装饰工程要细。日夜两班制施工。周密细致的安排,确保按期优质完成任务。空间上部署:采取主体和装修、土建和安装的立体交叉施工。合理确定施工起点流向,以利于总体管理,确保现场施工有条不紊,紧张有序。施工劳动力的部署:必须优选技术操作水平高,思想素质好的各工种力量进场施工,人数充足合理,合理划分各班组织施工。机械设备的部署:配足先进的施工机械设备,努力提高机械化和工厂化施工程度,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施工管理的部署:调集知识层次高、技术水平高的人员从事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明确项目管理目标、组织内容和组织结构模式,建立统一的工程指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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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签发单位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应由质检部门出具。《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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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接了一个项目,我想问问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随着电力建设市场的开放,社会上形形色色的承包队伍参与电力系统的生产和基本建设,如检修公司承包运行设备检修任务,安装单位通过竞争承包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力工程等。近年来由于对工程承包放松了安全管理,以致承包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管理以及发包单位“以包代管”的现象比较严重。不仅发生许多人身伤亡事故,也由于检修质量不良,安全措施不足而造成许多设备事故,甚至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加强对外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是很必要的。它是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第一”的迫切需要。
根据发布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有两种方式:
(1)发包方与承包方就整个建设工程从勘察、设计到施工签订总承包协议,由承包方对整个建设工程负责。这里的承包方可以是一家单位,对大型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工程,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共同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
(2)由发包方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实行平行发包。
各承包方分别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阶段的质量、工期、工程造价等与发包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在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严禁肢解发包。所谓肢解发包,是指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行为。这种行为容易导致建设工程管理上的混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并且容易造成工期延长、建设成本增加等不良后果。因此,我国《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此明确予以禁止。法律的这些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凡是属于肢解发包工程的行为,均应认定为发包合同无效。
如何搞好对外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具体工作中如何操作,各单位有各单位的特点,但一般来说,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2] 。
建立健全对外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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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对外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必须落实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使之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一般应体现以下内容。
(1)明确有权对外发包的单位及其权限、安全责任。
(2)选择外包队伍的原则。安全资质审查的时间、内容、审批程序。
(3)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4)明确负责对承包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部门、培训内容及其安全责任。
(5)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或安全合同)的形式、内容及其注意事项。
(6)明确对外包单位发生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的处罚方法。
(7)本单位各级安监部门的职责、权限。
(8)违反制度的内部考核办法。
严格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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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由各单位安监部门进行,对不符合安全资质的承包单位,安监部门有否决的权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安监部门一般不参与招标和选用承包单位,因而使安监部门对中标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成为一种形式。因此,对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必须落实“谁招用谁负责”,安监部门应起到监察、督促的作用。安全资质审查应坚持高标准,按严格审批程序进行,对承包单位除要求其提供各种书面资料外,必要时还要对承包单位人员的技术素质、施工器具等进行综合鉴定 [3] 。
对承包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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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包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除正常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抽考外,更重要的是要向他们解释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注意事项,否则,极易造成承包单位执行中出现偏差,甚至发生安全问题。对承包技改,扩建等工程容易发生触电及其他设备事故的,还应落实运行单位对承包单位人员进场前的现场安全教育责任。承包单位雇用的短期临时工、民工是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较低、安全意识薄弱的群体,安全风险大,是我们的重点监控对象,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就要特别注意。素质确实太差的,就不能批准他们进入施工现场,或者只能批准他们干一些危险性不大的工作 [3] 。
认真制定安全组织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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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施工安全组织技术措施是签订安全承包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无该项措施而发生事故,发包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必须引起重视。首先督促承包单位针对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认真编制施工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必要时发包单位还应协助其编制,并由发包单位生技、安监、运行共同会审,经总工程师批准,作为合同的附件。
签订承包安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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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明确规定,生产性企业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具体操作时,要明确发承包方的安全责任,可采用2种方杰一种是签订工程合同时,明确有关安全条款:另一种是单独签订“对外发包工程安全合同书”,作为主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采用第二种方式,似乎更利于安监部门的监督和运作。签订的安全承包合同书应体现国家有关劳动卫生安全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违约责任等 [4] 。希望以上对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什么 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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