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复合鉴定的适用什么情况?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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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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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鉴定分歧的最终鉴定。2、受理特殊的指定鉴定。3、受理个别疑难案件的鉴定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个别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难度极大,其他鉴定机构力量有限,直接或通过相应途径提交鉴定委员会组织优势技术力量进行攻关 性鉴定。

司法鉴定复合鉴定的适用什么情况?

对于一些特殊的事务可以申请司法鉴定,而后出具司法鉴定的结果,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司法鉴定的结果反复鉴定之后,依据有争议的,那么就需要做司法鉴定复合鉴定,但是要做司法鉴定复核鉴定的,需要满足规定的司法鉴定复合鉴定的适用情况,然后司法鉴定委员就会进行一次重新且独立的司法鉴定复核鉴定。

一、鉴定委员会复核鉴定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1、鉴定分歧的最终鉴定。在同一裁判活动中,两个以上鉴定机构就同一问题的鉴定要求做出根本不同的鉴定结论,当 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提请鉴定委员会鉴定。这种协调鉴定分歧的鉴定是鉴定委员会的主 要任务;

2、受理特殊的指定鉴定。有的案件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不宜交其他鉴定机构鉴定,直接由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

3、受理个别疑难案件的鉴定。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个别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难度极大,其他鉴定机构力量有限,直接或通过相应途径提交鉴定委员会组织优势技术力量进行攻关 性鉴定。

二、司法复核鉴定的特点

1、复核鉴定主体特殊。复核鉴定专指由国家级、省级司法鉴定委员会内设的各专业专家委员会进行的鉴定。

2、复核鉴定的性质是复核鉴定,原则上不接受初次鉴定,但由于受到技术、人员等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得出鉴定结论时,可由国家级或省级鉴定委员会直接受理。复核鉴定是开放式的为公众服务的,既为司法机关、其他裁判机关、国家证明机关服务,也为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服务。

3、复核鉴定是一次独立鉴定,不受以前鉴定结论的影响,应出具独立的鉴定结论。

4、复核鉴定是共同鉴定。在司法鉴定委员会主持下,汇集省内或全国著名专家,共同完成疑难、复杂、重大的鉴定工作,从理论上,更具有可靠性。

5、复核鉴定实行集体负责制,由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外负责。

包括两个或者以上司法鉴定结果不同引起争议的、特殊的指定鉴定以及疑难案件的鉴定,和司法鉴定不同,我国的司法鉴定复核鉴定有很多独有的特点,鉴定的注意特殊、独立鉴定重新鉴定和共同鉴定等等,而且司法鉴定复核鉴定时集体负责任的制定,出现问题委员会集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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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和诉讼撤销判决适用的情况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复议适用的情况:《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是:  
(1)对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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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撤销判决适用的情况: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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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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