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复合鉴定的适用什么情况?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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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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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鉴定分歧的最终鉴定。2、受理特殊的指定鉴定。3、受理个别疑难案件的鉴定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个别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难度极大,其他鉴定机构力量有限,直接或通过相应途径提交鉴定委员会组织优势技术力量进行攻关 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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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特殊的事务可以申请司法鉴定,而后出具司法鉴定的结果,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司法鉴定的结果反复鉴定之后,依据有争议的,那么就需要做司法鉴定复合鉴定,但是要做司法鉴定复核鉴定的,需要满足规定的司法鉴定复合鉴定的适用情况,然后司法鉴定委员就会进行一次重新且独立的司法鉴定复核鉴定。

一、鉴定委员会复核鉴定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1、鉴定分歧的最终鉴定。在同一裁判活动中,两个以上鉴定机构就同一问题的鉴定要求做出根本不同的鉴定结论,当 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提请鉴定委员会鉴定。这种协调鉴定分歧的鉴定是鉴定委员会的主 要任务;

2、受理特殊的指定鉴定。有的案件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不宜交其他鉴定机构鉴定,直接由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

3、受理个别疑难案件的鉴定。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个别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难度极大,其他鉴定机构力量有限,直接或通过相应途径提交鉴定委员会组织优势技术力量进行攻关 性鉴定。

二、司法复核鉴定的特点

1、复核鉴定主体特殊。复核鉴定专指由国家级、省级司法鉴定委员会内设的各专业专家委员会进行的鉴定。

2、复核鉴定的性质是复核鉴定,原则上不接受初次鉴定,但由于受到技术、人员等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得出鉴定结论时,可由国家级或省级鉴定委员会直接受理。复核鉴定是开放式的为公众服务的,既为司法机关、其他裁判机关、国家证明机关服务,也为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服务。

3、复核鉴定是一次独立鉴定,不受以前鉴定结论的影响,应出具独立的鉴定结论。

4、复核鉴定是共同鉴定。在司法鉴定委员会主持下,汇集省内或全国著名专家,共同完成疑难、复杂、重大的鉴定工作,从理论上,更具有可靠性。

5、复核鉴定实行集体负责制,由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外负责。

包括两个或者以上司法鉴定结果不同引起争议的、特殊的指定鉴定以及疑难案件的鉴定,和司法鉴定不同,我国的司法鉴定复核鉴定有很多独有的特点,鉴定的注意特殊、独立鉴定重新鉴定和共同鉴定等等,而且司法鉴定复核鉴定时集体负责任的制定,出现问题委员会集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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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现在想要申请行政复议。不知道可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适合什么人呢?
[律师回复] 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被称作复议申请人。它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这里只是申请人自己认为就可以,事实上这种认为可能有对有错,但不影响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是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三是通常情况下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应当是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本人,但有两种情况,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本人不能亲自提出复议申请时,也可以由其他特定的公民代为申请。第一种是该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申请行政复议,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第二种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复议,由于该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就是申请人。 四是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申请行政复议的多是法定代表人,当然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复议申请。 这里要对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复议申请的问题再作一点介绍,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一规定大致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 第一层内容是规定了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里主要解决的是复议申请人资格的继承问题,也就是说,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由于死亡而无能力再进行复议申请,其合法权益是否还给予保障,依照本法的规定该公民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从而维护有权申请复议公民和本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赋予了近亲属这种复议申请的继承权,在这里近亲属申请复议其地位应当等同于申请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 第二层内容是规定了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这里主要解决的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行为能力欠缺,如何申请行政复议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依照本法的规定,这两种人申请行政复议,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可以作为监护人),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近亲属等。作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公民的法定代理人,在提出复议申请和参与复议过程中,有权依法行使代理权,同时承担相应的代理义务,在这里,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虽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欠缺,但仍具有权利能力,在复议过程中,该公民仍然是复议申请人。 第三层内容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里主要解决的是申请人资格变更问题。这种情况大致有两类,一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一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两种情况都会是经常发生的。对于合并成为一个新的法人或者组织的,这个新法人或者组织对合并前法人或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有合法的继承权,复议申请权也可以继承,新法人或者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原法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是对于分立的法人或者组织来说,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原法人有权提出的行政复议问题侵犯的合法权益与分立后的哪个法人有关,这一权益由谁继承了,如果与两个分立的法人都有关,两个新法人都有复议申请权。但通常是这一权益只与其中一个法人有关,那么那个法人就有权作为复议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而另一个法人则无权就此事作为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 总之,对这三种情况的规定,是为了使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得以充分发挥,是为了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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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和诉讼撤销判决适用的情况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复议适用的情况:《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是:  
(1)对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诉讼撤销判决适用的情况: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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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无老师看管,有两个小朋友打着玩把我家孩子压倒后造成手指骨折,先恢复状况不是很好,要求学校赔偿,因赔偿多少合适?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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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做司法鉴定是,复发的情况下做,还是有所好转才做
[律师回复] 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需材料
1、?????????鉴定聘请书(委托书)、鉴定委托受理合同、精神病司法鉴定登记表。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发经过材料,被鉴定人人口身分信息资料,案件当事人(性防卫能力鉴定应包括双方当事人)讯问笔录(较完整的2-3份)。
3、?????????精神状态调查材料(7-8份),具体调查内容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调查提纲。以上材料交复印件,加盖委托单位骑缝章件,送我所预约登记。材料不退,鉴定后存入档案。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调查提纲
一、调查对象:包括家庭成员、单位领导、同事、居委会干部、村组干部、周围邻居、学校老师、同学及案件现场目击证人等。
二、调查内容:一般资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婚姻、文化程度、籍贯、住址、身份证号个人史:被鉴定人母孕期、出生生长发育情况、文化教育程度、家庭社会背景、社会经历、生活遭遇、经济状况、个性特征(有无特殊的易感素质)、习惯爱好、何时工作、工作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既往史:既往神经系统及躯体疾病史;既往精神科病史。须包括疾病的具体诊疗经历、疗效、目前状况等。家族史:了解有无遗传性神经、精神疾病、影响大脑功能的重要躯体疾病及精神疾病的家族史;家族中有无自杀行为、个性特征、智能水平等。精神状况:调查精神状况的具体表现(具体的异常言语、行为表现)、社会功能状况(日常生活能力、与人交往情况、工作能力有无改变),异常情况的初次发生时间,有无缓解等。特定时段的精神状况:案发前后知情人或目击者了解其该段时间内精神状况的具体表现
各个鉴定所的具体流程略有差异,但是大体原则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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