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多数政府信息公开裁定驳回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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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报告》分析,众多“信息不存在”的情形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行政机关经过检索未找到与申请人要求相一致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该行政机关制作或职责范围内;被申请行政机关未对该信息进行制作或保存;该信息遭灭失而不复存在;虽然该信息存在,但出于某种原因被申请行政机关答复“信息不存在”。
为什么多数政府信息公开裁定驳回起诉?

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我们的政府办事方式愈发的趋向于公开化,透明化。老百姓也越来越愿意将意见和生活中观察到和政府密切相关的事情反馈给政府。可也有一部分人同时提出疑问,为什么多数政府信息公开裁定驳回起诉?下面小编就简单跟大家聊一下这个问题。

自我国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在《条例》颁布实施当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仅10件,而2009年即猛增至147件。到2010年时已达503件,是2009年的三倍还多。2011年和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继续增长,分别达到578和551件。而其他各省市也存在这种情况。四川省2008年法院仅审理了1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而在次年就增长到15件。深圳市各级法院2011年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224件,与2011年相比增加了578%。

结合近五年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情况来看,当前的政府信息案件绝大多数涉及到基本民生问题。但是在各地法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裁判结果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数量最多。例如2010年北京各级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264件,其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达234件,占一审审结案件的88.6%。虽然2011年和2012年这个占比数不断下降,分别为41.7%和39%,但是在各类裁判结果中数量最多。

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理由拒绝向相对人公开政府信息。在实践中答复“信息不存在”越来越多地被行政机关当做处理政府信息申请的主要手段,甚至成为行政机关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理由。在北京市各级政府2012年已经答复的16468件申请中,答复“信息不存在”的达4130件,而答案非政府信息的仅297件,答复非本机关职责的仅2016件,直接答复不予公开的仅421件。

《报告》分析,众多“信息不存在”的情形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行政机关经过检索未找到与申请人要求相一致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该行政机关制作或职责范围内;被申请行政机关未对该信息进行制作或保存;该信息遭灭失而不复存在;虽然该信息存在,但出于某种原因被申请行政机关答复“信息不存在”。针对这些情形,相关法院在审理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如何处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具体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该如何处理也一直存在争议。

综上,在多数政府信息公开裁定驳回起诉这个问题上,政府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已经做出了很大的改变,我们是人口众多的一个泱泱大国,每一个小的决定都有可能给人民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我们要逐渐去适应这种改变,要相信我们的政府正在努力的转变,以达到更好的为人民服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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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为此,从被上诉人的陈述来看,“被告黄、、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这一事实已经形成!可滑稽的是,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起诉的唯一证据“借条”中却又有黄、、的签名,试问,被上诉人在明知黄、、对借款事实不知道的情形下,强行到上诉人家让黄、、签名确认借款事实这一行径这合理吗?合法吗?这一行为应当引起一审法庭注意并作为判断借条是否有效的重要细节。如果你对于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驳回案件上诉状还有疑问,可以继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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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因缺乏“‘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或者‘行政主体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的事实要件而均不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范畴。
  举个简单的例子: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权益遭到侵害而向林业局申请救济或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受害方向物价局提出告诉,这些机关拒绝受理的行为均属于“拒绝行为”但因缺乏“负有法定职责”的基础要件而均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充其量算作“不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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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第(1)项作为“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后果。
  
1.笔者认为,从最终结果考虑,复议机关适用《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指的是“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以‘不具备受理条件’为由终结行政复议程序、不再针对申请双方之间的行政争议作出实质性的处分决定”。在当时的行政诉讼法律框架下,只能把“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作为行政行为对待;而在新的行政诉讼法律框架下,应当将其与“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均作为“拒绝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政告知”,应当同等地准许当事人仅起诉复议机关的“(拒绝类)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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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行政诉讼法理,审判机关对于确属于“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原行政行为须得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若不属于“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受理两个被告的审判机关虽然可以轻松宣告“原‘不依照法定程序履责’的行政行为违法”,使得审理当事人主张“上级机关不履行‘责令下级机关恢复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职责”的审判机关对于如何判决“不履行‘责令下级机关恢复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职责”陷入两难(“责令下级机关恢复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已无实际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制度。
  
(3)根据现有行政诉讼制度,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但是复议机关因审判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宣判而失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的“被告调查或者裁量”权,失去了“行政复议制度”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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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行政诉讼时效裁定驳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超过行政诉讼时效裁定驳回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
1、行政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行政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的,人民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请问被驳回起诉的行政案件可以申请政府复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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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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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作为行政相对人,建议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判断自己的行政诉讼是否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如是,建议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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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能否驳回仲裁申请
可以,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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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对环保局做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但对这方面实在不懂,请问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然后起诉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该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该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城市公安分局隶属的城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隶属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公安派出所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派出所隶属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打架斗殴等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负担医疗费用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对市交警支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由其隶属的市公安局承办。对交警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交警大队隶属交警支队的,由交警支队承办,交警大队隶属县级公安机关的,由所属县级公安机关承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应出具书面委托书。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公安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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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与政府信息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基本概念不同。
(1)、政务公开的含义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有所不同,政务公开,是指全国各级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和群众公开的除属于国家规定保密以外的行政事务、社会公共事务、村务、厂务等四个方面的政务、事务的行为和活动。它包括政府部门、立法、司法、社会团体及其他各种公共组织的政务,也涵盖了人大活动公开、村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警务公开、厂务公开、校务公开、院务公开等。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是凡涉及群众利益和公共政策的事项,都要及时向群众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指责工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纪录、保存的信息。
(3)、政务公开强调的是政务和行政权力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公开,不仅指行政事务本身,还包括与之相关联的其他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强调的是以一定形式纪录、保存的信息的公开,并不包括政务和行政权力的行为的全方位、全过程。
2、领导体制不同。
(1)、在国家层级,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的书记处书记担任,主管部门是中纪委和监察部,领导成员包括党政两个机关的领导。
(2)、全国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办公厅,领导成员只有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领导,办公室设在国务院信息办公室。
(3)、在省、市、县级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组长一般是同一个人,即政府的常务副省长、市长和县长,但成员单位有很大的区别。
3、适用范围不同。
(1)、政务公开的主体主要是党政机关,甚至还包括群众团体。
(2)、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三类:一是政府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授权的组织;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4、公开内容不同。
(1)、政务公开不仅包括对社会公众的公开,也包括对机关内部干部职工的公开;不仅包括办事结果的公开,也包括办事过程的公开。
(2)、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是解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双方,即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公开的主要是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公共信息。
5、实际效用不同。
(1)、开展政务公开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是执政党家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
(2)、而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除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促进依法行政外,还包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
政务信息与政府信息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基本概念不同。
(1)、政务公开的含义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有所不同,政务公开,是指全国各级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和群众公开的除属于国家规定保密以外的行政事务、社会公共事务、村务、厂务等四个方面的政务、事务的行为和活动。它包括政府部门、立法、司法、社会团体及其他各种公共组织的政务,也涵盖了人大活动公开、村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警务公开、厂务公开、校务公开、院务公开等。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是凡涉及群众利益和公共政策的事项,都要及时向群众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指责工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纪录、保存的信息。
(3)、政务公开强调的是政务和行政权力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公开,不仅指行政事务本身,还包括与之相关联的其他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强调的是以一定形式纪录、保存的信息的公开,并不包括政务和行政权力的行为的全方位、全过程。
2、领导体制不同。
(1)、在国家层级,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的书记处书记担任,主管部门是中纪委和监察部,领导成员包括党政两个机关的领导。
(2)、全国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办公厅,领导成员只有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领导,办公室设在国务院信息办公室。
(3)、在省、市、县级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组长一般是同一个人,即政府的常务副省长、市长和县长,但成员单位有很大的区别。
3、适用范围不同。
(1)、政务公开的主体主要是党政机关,甚至还包括群众团体。
(2)、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三类:一是政府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授权的组织;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4、公开内容不同。
(1)、政务公开不仅包括对社会公众的公开,也包括对机关内部干部职工的公开;不仅包括办事结果的公开,也包括办事过程的公开。
(2)、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是解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双方,即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公开的主要是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公共信息。
5、实际效用不同。
(1)、开展政务公开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是执政党家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
(2)、而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除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促进依法行政外,还包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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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听证多数是驳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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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的亲戚去法院起诉的时候被法院给驳回了裁定要去上诉,驳回行政起诉行政裁定上诉状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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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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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告起诉的事由)。
……(各方当事人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有争议的,围绕争议内容分别概括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此项不写)。
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关事实有争议的,写明法院对该事实认定情况;如果没有,此项不写)。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一 、本裁定书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 形,裁定驳回起诉时使用。
二、裁定事实、理由部分仅需围绕本案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予以写明。注意运用法律规范,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分析论证,对各方当事人提出的与起诉条件相关的诉讼理由逐一分析,论证是否成立,表明是否予以支持或采纳,并说明理由。这就是一份驳回行政起诉行政裁定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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