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首,自首有哪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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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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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那么,法律中规定的究竟什么是自首呢?而我国的自首又具体分为了哪几种?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自首有哪几种

(一)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

1、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

(二)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其中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三、自首如何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于自首,相信在阅读了上文之后大家已经知道什么是自首了吧。而我国对自首是分为了两种的,即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自首作为法定的酌定处罚情节,很多律师在辩护的时候都会往这个方向进行辩护,而一旦认定构成自首,那此时可以对犯罪分子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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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首,自首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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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算自首 自首的情形有几种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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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自首的种类都有什么,自首包括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自首的种类都有什么,自首包括哪些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自首的种类都有哪些,自首包括哪些情形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只有满足自首的条件,才能认定为自首。具体来说:
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所以,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2、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同种类的罪行,不视为自首,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认定为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4、可供自首的对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自首的种类都包含哪些,自首包括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首的种类都有哪些,自首包括哪些情形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只有满足自首的条件,才能认定为自首。具体来说:
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所以,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2、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同种类的罪行,不视为自首,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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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供自首的对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
(2)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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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认定为自首的情况有哪几种
不能认定为自首的情节: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2、投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一审判决前;3、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或不知道他人报案,而是其亲友暗中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的,不应视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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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种类都包括哪些,自首包括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自首的种类都包括哪些,自首包括哪些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自首的种类都有哪些,自首包括哪些情形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只有满足自首的条件,才能认定为自首。具体来说:
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所以,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2、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同种类的罪行,不视为自首,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认定为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4、可供自首的对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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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认定为自首的情况有哪几种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不能认定为自首的情况有哪几种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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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定自首的几种情形
1、在犯罪之后有自动投案的行为,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罪刑的。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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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最近犯法,被拘留了,我们比较了解他的苦衷想尽一点微薄之力,请问传唤到案认定自首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处理和被告人的利益。自首制度的贯彻落实,在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现实中案件的纷繁复杂,而刑法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自首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方面又存有较多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自首的一些疑难问题认定很不统一,影响了自首制度的贯彻落实。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为自首,在司法实践中就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在具体办案中,司法机关根据现有的线索,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对其进行讯问,尚未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用电话、口头或者邮寄送达传唤证的方式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甚为常见,是否认定为自首,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经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因其是受到传唤后到案,传唤虽然不是强制措施,但仍然有一定的强制性,故不能认定为自动到案,更不能认定为自首;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可以选择到案或不到案,仍具有自主决定性,传唤不具有强制性,如果选择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妨碍构成自首。两种观点的主要争议点在于,一是对“自动投案”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是对传唤本身性质的理解。由于强制措施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故我国刑法对此有非常明确规定,包括五种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可见,传唤并非强制措施,只不过是司法机关告知有作案嫌疑人员到案接受讯问的通知方式,并不具有强制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可能选择置之不理、逃跑或者选择到案接受讯问。传唤和拘传不同,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而拘传则是强制犯罪嫌疑人依法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见,传唤与拘传有着本质的不同,也因此,法律并未将传唤包括在强制措施之内。
综上,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虽是经公安机关电话、口头或者书面传唤到案的,但不影响其到案的自动性,如果满足如实供述这个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
在哪几种情况下付了首付能无条件退房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延迟交房。
此现象比较严重,延迟交房是指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一般约定的延迟交付房屋可以退房的期限是30天到90天不等,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规定,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购房人应当腾空房屋,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3、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
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4、拿不到产权证。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如约定此条件可退房,买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另外,由于前几年一些房地产运作不规范,一些开发商拖欠政府土地出让金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购买这些楼盘的购房人入住多年后无法拿到房屋产权证,购房人也可以要求退房。
5、无法得到贷款。
在签订合同时,除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外,都有对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约定。如果是公积金贷款,需要开发商出具相关资料,交由公积金归集部门审核。如果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显示出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购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同样,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无法办理商业按揭贷款的,也可以依照合同规定退房。
6、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
新版合同规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7、房屋质量不合格。
房屋质量不合格是房屋的“硬伤”,目前北京房地产市场较少发生。出现这种情况,首先是开发商难以拿到《竣工备案表》,无法交房。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8、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新版合同规定,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退还全部已付款,并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9、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也会支持。一般认定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房屋入住后由于前期施工原因导致房内空气质量差影响室内居住人的健康、房内噪声影响居住等。
10、开发商把房子抵押。
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没有告知购房人房产已经被抵押的情况下卖房,合同无效,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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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自首的认定有几种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盗窃罪自首情形包括: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罪行;被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如实陈述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法院、检察院将综合考量供述态度、悔过表现等,决定是否认定自首,并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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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几种情况下付了首付可以无前提退房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延迟交房。 此现象比较严重,延迟交房是指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一般约定的延迟交付房屋可以退房的期限是30天到90天不等,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规定,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购房人应当腾空房屋,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3、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 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4、拿不到产权证。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如约定此条件可退房,买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另外,由于前几年一些房地产运作不规范,一些开发商拖欠政府土地出让金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购买这些楼盘的购房人入住多年后无法拿到房屋产权证,购房人也可以要求退房。 5、无法得到贷款。 在签订合同时,除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外,都有对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约定。如果是公积金贷款,需要开发商出具相关资料,交由公积金归集部门审核。如果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显示出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购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同样,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无法办理商业按揭贷款的,也可以依照合同规定退房。 6、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 新版合同规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7、房屋质量不合格。 房屋质量不合格是房屋的“硬伤”,目前北京房地产市场较少发生。出现这种情况,首先是开发商难以拿到《竣工备案表》,无法交房。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8、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新版合同规定,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退还全部已付款,并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9、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也会支持。一般认定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房屋入住后由于前期施工原因导致房内空气质量差影响室内居住人的健康、房内噪声影响居住等。 10、开发商把房子抵押。 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没有告知购房人房产已经被抵押的情况下卖房,合同无效,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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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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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拿不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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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合同规定,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退还全部已付款,并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9、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也会支持。一般认定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房屋入住后由于前期施工原因导致房内空气质量差影响室内居住人的健康、房内噪声影响居住等。
10、开发商把房子抵押。
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没有告知购房人房产已经被抵押的情况下卖房,合同无效,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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