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还承担的责任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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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小我们就在接受要遵守承诺的教育,若不守承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然而成年后,我们却渐渐忘了要履行自己的承诺,就好比借钱不还这种情况的发生。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借款不还承担的责任都有哪些呢?对此,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在下文中为做详细解答。
借款不还承担的责任都有哪些

从小我们就在接受要遵守承诺的教育,若不守承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然而成年后,我们却渐渐忘了要履行自己的承诺,就好比借钱不还这种情况的发生。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借款不还承担的责任都有哪些呢?对此,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在下文中为做详细解答。

一、借款不还要承担哪些责任

借款人不还款要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罚息。

支付违约金,是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借款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这是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带有惩罚性。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

所谓法定违约金,是指违约金的数额、幅度、范围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因贷款人的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借款合同条例》所规定的罚息的计算相同。这里的“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违约金。无论是法定违约金还是约定违约金,只要当事人一方在客观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违约事实,就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二、借款不还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逾期利息的问题作出约定,这种约定既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对逾期利息是否收取或者利率多少的约定,也可以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对逾期利率的确定。

如果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中,没有对逾期利率作出约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目前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就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的,即对于逾期借款,金融机构在日利率万分之四至万分之六的幅度内向借款人计收利息。

鉴于借款人不还款的情况的频频发生,提醒大家在借钱给别人时,不仅要看对方的人品,更要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至于借款不还承担的责任内容,律图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但要是最开始借钱的时候就有不还钱的意图,那这种情况下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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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对借款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借款人有无能力的限制。双方对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为连带保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在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落款捺印等。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保证期限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限是两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在为他人担保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主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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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每日7500元利息。借款用于资金周转,李某、庞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河北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河北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等。4月20日,王某通过其他账户转账给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借款4880000元,现金120000元。后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偿还王某260000元。
法官判决:被告还本付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王某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440000元(利息自4月20日至11月19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还清之日止),共计5440000元。
二、庞某、李某、河北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庞某、李某、河北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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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李某、庞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王某王某与河北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未按约定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王某向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转账支付借款4880000元,现金支付12万元合计5000000元,有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指令明细信息及王某陈述证实,王某要求被告偿还王某借款本金5000000元,法律应予以支持。
李某辩称通过银行转账还款260000元本金,但王某认为偿还的是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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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债务。”本案中李某与王某没有明确约定,所以认定偿还王某260000元为利息。
王某要求被告给付利息700000元(自4月15日至11月14日止以后顺延至还清之日止),合同约定日利息
1.5‰,现王某主张年利率24%,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但王某支付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日期为4月20日,利息应从4月20日起算,自4月20日至11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700000元,李某偿还王某借款利息260000元,尚欠王某利息440000元。
李某、庞某、河北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应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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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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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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