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与专业领域
杨权法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拥有在职法律硕士学位,现执业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27344,服务地区为常州,联系地址是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9-2号15楼。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杨权法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和行政争议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其中劳动工伤案件占比约75%,尤为专精于此。同时,在行政争议和刑事辩护等细分类型上,他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他还担任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五届立法与行政委员会委员,这表明他在律师行业的教育培训和立法行政事务方面也有一定的贡献。
处理劳动工伤纠纷
在劳动工伤领域,杨权法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王XX诉江苏XX公司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为例。2023年2月7日,该仲裁委依法受理了此案,杨权法律师作为江苏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进行了协商处理,相关款项业已支付。申请人王XX于2023年3月22日向仲裁委递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仲裁请求。根据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最终,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准予申请人王XX撤回仲裁申请。这一案件的成功处理,体现了杨权法律师在劳动工伤纠纷处理中,能够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商,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避免了进一步的法律程序和纠纷的扩大。
除了劳动工伤案件,杨权法律师在其他领域也有涉足,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潘XX与孙XX、常州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第三人紫金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杨权法律师作为原告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2019年7月2日8时45分左右,在常州市武进区××镇××路××村××字交叉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与孙XX驾驶的苏DE××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导致孙XX所驾车辆在避让过程中又撞到在公交车站台上等候公交车的行人潘XX,致潘XX受伤,苏DE××号重型普通货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弃车逃逸。经认定,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孙XX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潘XX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
原告潘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各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86097.87元,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各被告基于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孙XX辩称自己是常州XX公司的驾驶员,当时的驾驶行为是职务行为,事故发生后个人没有垫付情况。被告常州XX公司认可孙XX的意见,并表示事故发生后向原告垫付10000元。被告XX公司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要求与驾驶摩托车的驾驶员在两个交强险限额内共同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仅负担30%的责任,还要求扣除10%的医保外费用,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且事故发生后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第三人紫金XX公司述称其垫付8233.22元,要求一并处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苏DE××号重型普通货车登记所有权人为常州XX公司,孙XX系该公司员工,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该车在XX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另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确定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法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在本案中,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孙XX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潘XX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双方对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法院依法确认该事故认定书效力。对于具体的赔偿责任,根据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侵权行为与孙XX的侵权行为构成竞合侵权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范畴,故根据事故认定书依法确认由孙XX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30%的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孙XX的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依法由常州XX公司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30%的民事赔偿责任。又因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原告方请求先由为孙XX所驾苏DE××号重型普通货车投保交强险的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依法由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暂不作处理;仍有不足的,由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进行了核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根据原告方、紫金XX公司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核定为32854.29元并确认其中的90%符合保险约定;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720元、残疾赔偿金4189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交通费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法院按照规定计算为4350元【2250元+(60天-25天)60元/天】。综上,法院核定潘XX的损失为88571.09元,应由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4246.8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311.7元;常州XX公司赔偿医疗费985.6元。最终,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被告常州XX公司和XX公司的垫付款可在其赔偿义务中予以抵扣。
这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杨权法律师作为原告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需要熟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多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原告争取合理的赔偿。他在案件中需要与其他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沟通和辩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阐述和分析,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这充分展示了杨权法律师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应对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
综上所述,杨权法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在不同领域的成功案例,在法律行业中展现出了较强的实力和专业素养,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解决方案。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