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涉及被告人王XX、王XX和李XX。王XX和王XX是司机,李XX无业。20xx年11月23日,王XX接受雇请,从湖南株洲驾车到百色市德保县,运送欲偷越国境的黄Xx、田XX到天等县的旅店等待安排。11月24日,王XX联系王XX,两人一起去南宁市接李XX等6人,之后分别运送偷渡人员到天等县城等待。结果,他们在运送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李XX曾在20xx年10月18日因非法出境被行政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起诉王XX、王XX,以偷越国境罪起诉李XX。
本案有三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王XX是否为从犯?
法院查明,王XX联系王XX结伙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行为,还收取运费。原告(公诉机关)主张王XX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王XX的辩护人辩称王XX属从犯。法院最终认定王XX是主犯,理由是王XX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联系同伙、收取运费等行为都表明他在犯罪中占据主导地位,所以不能认定为从犯。
第二,三被告人的犯罪形态是既遂还是未遂?
法院查明,王XX、王XX在运送他人偷越国境途中被查获,李XX在偷越国境途中被查获。公诉机关认为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方也认可这一点。法院认定为犯罪未遂,因为他们都没有完成偷越国境或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全部行为,还处于过程中就被抓获,所以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
第三,三被告人的量刑如何确定?
法院查明,王XX、王XX、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王X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判处王X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李XX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认为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这样的量刑是适当的。
整体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二、被告人王X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李XX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王XX违法所得人民币9500元,上缴国库。
五、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王XX犯罪时使用的iphone12ProMax手机一部、王XX犯罪时使用的vivoS15手机一部、李XX犯罪时使用的iPhone12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王XX犯罪时使用的车牌号为桂P9xxxx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绝对不能参与偷越国境或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这类违法犯罪行为,这是严重违反法律的。其次,如果不幸卷入这类案件,一定要主动配合警方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这样在量刑时可能会从轻处罚。
:这起案件中,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对王XX、王XX和李XX做出了相应的判决。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全律师。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本科学位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办过众多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王XX是否为主犯等问题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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