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经历与背景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自2009年起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他服务于四川凉山地区,目前就职于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该律所位于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郑勇律师是四川迈徳律师事务所总所(凉山州西昌市)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还担任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深耕
郑勇律师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其中,他已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尤为专精于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80%,同时在职务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他办理了众多包括贪污、受贿、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贩卖运输毒品、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开设赌场等重大及普通刑事案件。
典型案件成果
在博某抢劫杀人案中,辩护团队紧密协作,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有罪后,二审直接改判博某无罪。这一案件的成功改判,体现了郑勇律师及其团队在复杂刑事案件中的深入分析和有力辩护能力。
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涉案汽车机油达3000多万元。在侦查阶段,郑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对张某不予批捕。这一结果为当事人避免了不必要的羁押,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吴某滥伐林木案,涉案树木近一千株。郑勇律师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检察机关采纳对吴某不予批捕。后侦查机关直诉,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郑勇律师仍然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最终对吴某不予起诉。
在杨某串通投标案中,涉案金额2800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杨某不予起诉。
崔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律师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崔某不予起诉。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宋某不予起诉。
何某窝藏包庇案,何某帮助在押犯脱逃。郑勇律师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
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束某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束某缓刑。
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二审时,郑勇律师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
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
重要经验总结
郑勇律师所在团队是攀西地区唯一专注刑事案件的精英团队。在处理各类刑事案件时,他们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案件判断准确,对证据分析透彻,法庭辩护有理有节,许多案件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不予起诉或被判处缓刑,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一个刑事辩护律师高度的责任心,深受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滥伐林木不起诉案例详情
在滥伐林木不起诉这一典型案例中,被害人吴XX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被不起诉人XX带领村民砍伐了其承包地种植的价值500多万元的果树,要求追究吴X等人滥伐林木的刑事责任。辩护人郑勇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吴X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意见未被公安机关采纳,公安机关报捕后,郑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未批准逮捕吴X等人。公安机关后来又将吴X等人直诉到检察机关,郑勇律师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起诉吴X等人。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对吴X等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案例再次体现了郑勇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精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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