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信息
程豪律师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自2014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南京,联系地址为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他便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法律工作。
执业理念与职务
程豪律师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以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为目标。他不仅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系统的专业训练,还身兼多职。他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以及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这些身份也从侧面反映出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得到了一定的认可。
承办案件数量与成效
程豪律师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这表明他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较为有利的结果。
擅长领域
程豪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在刑事领域,他长期专注于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造诣。在民商事领域,他也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获得荣誉
2019年,程豪律师获得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和“大成公益之星”的荣誉称号;2020年,获得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合伙人”称号。这些荣誉证明他在律所内部的工作表现和专业能力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既在业务上表现出色,又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代表民商事案件
在民商事案件方面,程豪律师有多起成功案例。如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昊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劳动争议案件,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这些案例体现了他在民商事诉讼中的专业能力,能够通过有效的辩护和法律手段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代表刑事案件
程豪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表现同样出色。在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中,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有效辩护;在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中,为王某某进行辩护,成功将罪名辩为挪用资金罪;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钟某进行有效辩护;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中,均成功辩护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在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案中,成功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导致最终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这些案件充分展示了他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能够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结果。
在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贺某某原是某某粮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至2012年2月全面负责某某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抓获,2013年7月2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因证据不足,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经过辩护律师(虽未明确是程豪律师,但可体现其所在业务领域的常见案件处理情况)介入后,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这一案例反映了刑事辩护在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重要性,以及辩护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的关键作用。
程豪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刑事辩护和民商事纠纷领域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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