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在当今社会是一种非常普遍和常用的融资手段,企业股东通过转让一部分公司的股份以换取外界资金的注入,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机会。但是企业中股权变动往往会牵动多方的利益。所以了解卖方控制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限制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一、股权转让协议怎样算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之时起生效, 除非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批准或登记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时间不同于合同项下股权的变动时间。不得以股权变动尚未发生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有效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卖方将股权让渡买方的合同义务, 而非导致股权的自动、当然变动。倘若某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未尊重老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 则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即使履约导致股东超过50 人, 股权转让合同与公司亦为有效。卖方出资存在瑕疵的, 买方股东资格也存在瑕疵, 但此种瑕疵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卖方(股东)控制股份转让协议的限制具体是什么?
(一)限制规则之一: 其余老股东的同意权与否决权
1993 年《公司法》第35 条第2 款规定了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前置程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 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视为同意转让。”该法第38 条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之一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可见, 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以股东会集中决策为前提。新《公司法》第72 条第2 款还建立了出让股东向其他股东个别发函征求意见、以及受通知股东默示同意推定制度: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二)限制规则之二: 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为维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人合性, 1993年《公司法》第35 条第2 款规定了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三)老股东坚持受让部分股权, 导致非股东放弃购买其余股权的问题
鉴于股权比例越高, 转让价款越高, 控制力越强,具体可分三种情况:
(1) 如果股东乙仅愿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而第三人只愿受让全部而非部分股权, 股东甲自可拒绝股东乙的请求, 将股权全部转让第三人。
(2) 如果股东乙仅愿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人也愿受让剩余股权, 股东甲应拆分所持股权, 分别让与股东乙与第三人。
(3) 如果股东乙愿对全部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此种优先权应受尊重。
总而言之,由于股权比重变动会影响各个股东的利益分配,因此不管是出于何种理由,卖方控制股权转让协议总是有限制的,这也是保证企业公正公平的一种体现。卖方因某些原因急于出手,需提前知会老股东,这不仅是对合作伙伴的尊重,也事关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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