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自行委托鉴定有效力如何?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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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 一方 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自行委托鉴定结论 应有的法律地位。
民事诉讼自行委托鉴定有效力如何?

法律对于许多人来说都不太了解,但是生活中总会出现一些磕磕绊绊。有的时候需要大家去接触这一方面,而民事诉讼是我们大家更有可能接触的有关法律。民事诉讼我们还是有必要了解的,接下来律图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些关于民事诉讼自行委托鉴定的一些说明。

一、民事诉讼自行委托鉴定的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 一方 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自行委托鉴定结论 应有的法律地位。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说,当事人为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是当事 人的义务,充分贯彻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当事人的起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正是当事人为起诉进行举证准备的必要手段和方式, 它不仅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同样有着重要 的意义。从诉权的角度而言,将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作为证据提出,也是当事 人的诉讼权利,即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充分利用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来证明自己 提出的主张的权利,或用以反驳对方提出事实主张的权利。 实践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是决定其是否能被采信的前提,鉴定结论本来 专业性较强,自行委托鉴定有可能受委托方的极大影响。而鉴定机构往往只对 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分析、判断,并不对送检材料的来源、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民事诉讼自行委托的审查重点

1、委托鉴定的材料是否全面、真实,对鉴定材料不全面、不真实的鉴定结论应不予采信。

2、适用鉴定的标准 是否正确。

3、鉴定依据是否充分。

4、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格,是否违背法律的特别规定。

5、鉴定程序是否违法。如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其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就值得怀疑。

6、鉴定是否适时。有些鉴定(如伤残评定)需要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才能进行,如提前进行则有可能导 致鉴定结论不客观。

通过审查,自行委托鉴定结论应定位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而非证人证言。因为鉴定人实际并不了解案件的事实,只是运用其专门知识及技术条件 对某一专门问题作出判断。定位于鉴定结论也可以避免改变民诉法中传统证 人的概念。另外,鉴定结论还需经过当庭质证,即做出鉴定论的专业人员作 为鉴定人当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法院准许,可以书 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如对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 应予准许。相反,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足够的理由反驳,则法院应认定该鉴定 结论的证明力,作为定案的依据。

通过以上的说明,民事诉讼自行委托审查重点非常严谨,起诉也必须得符合《民事诉讼法》。鉴定人与鉴定机构都得具有相应的资格。民事诉讼自行委托鉴定有可能受委托方极大的影响。如果大家刚好有这方面的需求,可以从这里了解一下。希望大家能够从中得到帮助。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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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一、律师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可以以律师的身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在我国律师分为专职律师和律师,根据取得职业资格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普通律师和特许律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是否是他们对所有的案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都可以接受代理而不受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的律师(指内地律师)其从事的区域仅限于我国内地,其无权在我国的港澳地区以律师身份从代理业务。另外,我国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只有在内地取得了律师职业资格证后,才可以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其从事的业务范围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即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涉港、澳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可见,律师从事法律事务或诉讼代理业务也是有条件的。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所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后,就可以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要业务包括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但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服务受到的限制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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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1、所谓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自然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近亲属关系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然而,我国的不同法律对近亲属范围的规定却不尽一致。
一是《民法通则》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三是《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部法律对近亲属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广。那么,在具体的应用中该任何确定近亲属的范围呢?笔者认为,虽然三部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但是作为法律,对同一法律概念的规定不同时,应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进行使用。另外,民法通则中的近亲属的范围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的,在其规定范围与法律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来适用。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的亲友可以被委托为刑事诉讼的辩护人。通常情况下认为,亲友包括亲属和朋友,其范围比近亲属要广泛的多。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没有采用亲友的概念,依然采用近亲属的概念。
2、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当事人为单位,其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由于用人单位的性质不同,在判断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时,也要采用不同的标准。如企业法人,其工作人员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包括与事业单位有事业关系的人员,也包括与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因此,在实践中应注意适用不同的标准来加以判断。
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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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团体推荐的人。社会团体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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