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富执业经验
程豪律师拥有超十一年法律执业经验,自2014年起正式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他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3年加入大成后,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在执业过程中,他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还为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XX集团南京公司等知名企业提供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民商案件成果
在民商事领域,程豪律师成果显著。在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昊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在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中,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另外,在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时,成功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在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案件中,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其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
刑事辩护佳绩
程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领域经验丰富。在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中,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有效辩护。在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中,为王某某进行辩护,成功将罪名辩为挪用资金罪。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为共犯钟某进行有效辩护。此外,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中,经其成功辩护,均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在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案中,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最终使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在黄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中,程豪律师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生产、销售假冒品牌管材的行为,2018年被查处。经审计,被告单位在2014-2018年期间销售仿冒管材金额巨大。程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出色辩护,最终让被告人黄XX获得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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