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民商律师杨向东:擅医疗纠纷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

最新修订 | 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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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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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215人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2210551436 电话:17782985703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曾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某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现任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事务部执业律师,从业以来,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现担任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第三医院、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团队成员 擅长各类医疗纠纷,合同事宜,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凭借多年的多次参与大型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始终秉承认真、严谨、高效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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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杨向东自2022年执业至今,服务于陕西西安地区。服务方向涵盖民商、公司金融、行政领域,尤其专精医疗损害案件。执业至今承办超100件案件,其中侵权领域案件40余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20件。曾代理医疗纠纷引发的行政处罚争议案。

专业教育背景

杨向东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接受过系统且专业的法学教育,这为他在法律领域的实践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这些专业知识让他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逻辑,为后续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奠定了基础。

丰富军旅经历

他曾服役于某部队,在部队接受了严格的军事训练和纪律约束。这种特殊的经历培养了他坚韧不拔的意志,使他在面对复杂的法律案件时能够保持冷静和坚持。同时,高度的责任感和出色的团队协作精神也让他在法律职业中能够更好地与团队成员合作,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律所重要角色

如今,杨向东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也是该所的合伙人律师。在律所中,他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领域的工作起到了领导和指导作用,带领团队处理各类相关法律事务。

执业案件数量

从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杨向东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在法律实务方面积累了深厚的经验。他深耕于侵权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余件,其中医疗损害案件占比约50%,显示出他在该领域的专业优势。同时,他在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历。另外,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领域,他承办了20件案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占比约60%,还熟悉公司金融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多单位法律顾问

目前,杨向东担任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空军第九八六医院、西安市第三医院、西安市第九医院、西安市人民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等众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与这些单位合作过程中,他深入了解各单位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为其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从日常合同审查、合规咨询,到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他都能严谨负责地完成,帮助这些单位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法律风险。

曾服务空军医院

在2020-2023年期间,杨向东担任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法律顾问。在此期间,他充分运用自己在医疗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为医院的日常运营、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保障了医院的正常运转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伦理委员会任职

杨向东还是西安市第三医院临床伦理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委员。在这个岗位上,他积极参与医院临床伦理问题的讨论和决策,运用法律专业知识,确保医院的临床研究和医疗实践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法院特邀调解员

作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杨向东凭借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的法律经验,积极参与法院的调解工作。他在当事人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有效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医院工会监督员

他担任西安市第三医院工会劳动监督员,密切关注医院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情况,监督医院劳动规章制度的执行。通过他的工作,为员工和医院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促进了医院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

医疗纠纷案件

2022年5月,患者李XX在某村卫生室接受诊疗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医患纠纷。患者家属认为该卫生室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于2023年11月两次向所在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对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书写、伪造病历”及“未按规定告知并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等行为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首次处罚复议

2023年12月,卫健委作出答复,称已就卫生室“未按规范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家属于2024年1月收到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认为该处罚未全面涵盖涉事违法行为,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首次复议结果

2024年2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卫生室在患者死亡后封存现场实物时未通知家属到场,该行为涉嫌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关于“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规定。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卫健委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再次处罚争议

然而,卫健委在重新调查后,于2024年4月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仍仅依据“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一项事实,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内容与前次被撤销的处罚决定完全一致。家属认为,卫健委在复议机关已明确指出其应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且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应有的惩戒与教育功能,遂再次委托杨向东所在的律师团队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代理策略

接受委托后,杨向东所在的律师团队未局限于处罚幅度或单项违法事实的争议,而是从依法行政与全面履职的维度,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他们紧扣复议撤销理由,阐明违法行为的连续性,重点指出首次行政复议决定已明确认定卫生室存在“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违法嫌疑,卫健委在重新调查过程中负有核查并处理该嫌疑行为的法定义务,不得自行回避或不予认定。

梳理法律依据

同时,团队体系化梳理法律依据,论证“未履行告知义务”属独立违法行为。他们系统分析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第四十七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指出“书写病历”与“告知封存规定并共同实施封存”属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分别履行的法定义务。卫健委在第二次处罚中仅处理前者而未对后者予以认定,属典型“选择性执法”,未能全面贯彻该条例对医疗纠纷全过程规范的立法宗旨。

固定关键事实

此外,律师团队还运用行政机关自认证据,固定关键案件事实,为案件的进一步处理提供有力的支持,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推动案件朝着合理的方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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