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

最新修订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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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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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破产法》已经修改了几次,为了就是确保新的《企业破产法》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破产,确保企业破产的顺利,为了对《企业破产法》进行更加清楚的解释和说明,也相继出台了《企业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确保社会和大众能够更加清楚的理解和认识《企业破产法》,具体的司法解释内容可以到本文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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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倒闭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第八条

倒闭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辅助说明了《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内容,让大家更容易的了解《企业破产法》,更好的把握《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内容,但是大家也要把《企业破产法》和《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内容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更好理解《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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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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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二全文内容是什么?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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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9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九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对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的效力的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得以执行的制度。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受理后,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认为必要时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人民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判决的执行,即为了保证个别清偿的实现,这与破产法所要实现的概括式公平清偿目的不符。因此,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解除保全措施,意味着在债务人财产上施加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失去效力,该财产的法律属性恢复到保全措施实施以前的状态。管理人有权接管该财产并将其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本法规定的保全措施的解除是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当然效力之一,即一旦人民受理了破产申请,附加于债务人财产之上的保全措施自然解除,而不需要人民另行作出宣告保全措施失去效力的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等法律文书,运用国家司法权,依据法定程序迫使被执行人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行为及其程序。与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相一致,执行程序的目的同样是为了实现个别清偿,与破产法所要实现的概括式公平清偿目的不符。因此,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即使人民已经接受了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也不应当将生效的判决、裁定、支付令等交付执行机构执行;人民正在实施的执行措施,如冻结、划拨存款、扣押、变卖财产等,也应当中止。在通常情况下,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在破产程序中一直处于中止状态,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可以向管理人申报,进而依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规定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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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全文内容有哪些
我国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全文内容主要是人民法院认定企业破产的参考因素,认定企业没有清偿能力的依据,在收到企业的破产申请书之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企业的债务债权及其他情况进行审查。申请企业破产的费用也应该由企业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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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哥哥的企业上周面临破产了,这下是真的没有办法挽救局面了,咨询下企业破产申请书范文
[律师回复] 债权人:╳╳╳钢材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公司总经理
  债务人:╳╳╳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祝╳╳,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实与理由:
  
一、债权关系存在债务人是以经营钢材为主的贸易公司。自1990年6月起,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钢材交易,现有附表
1、附表
2、附表3所记载的债权人的╳╳债权,共计有489576元债权。
  
二、破产原因存在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截止2008年╳╳月╳╳日,债务人全部资产收入仅245731元,而负债总额已经有1328645元,已不能清偿。现银行已经下达书面通知,停止向债务人提供贷款和贴现,并责令债务人将之前所欠银行的款项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还清,可见债务人已经失去了信用。
  
三、应属破产财产的积累额
  建筑物 234000元
  库存商品 95000元
  债券 43200元
  合计 372200元
  由此请求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
  随附:
  
1.╳╳市╳╳银行催款通知书。
  
2.债权人公司商业登记簿抄本。
  
3.债权人公司债权证明。
  
4.债务人公司商业登记簿抄本。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债权人
  ╳╳╳钢材有限公司
  2008年╳╳月╳╳日
企业破产申请书范文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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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83条的解释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八十三条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
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债务人所欠缴的本法
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予以保障的规定。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五种,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本条规定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是指除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
1)未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未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2)失业保险费用。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3)工伤保险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率。(
4)生育保险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生育保险基金,涉及全社会职工的利益。上述各种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无权决定减免应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因此,本条规定,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所欠缴的上述社会保险费用。由于重整计划草案不得减免该项债权,该项债权不受重整程序的影响,所以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需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2015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
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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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法全文是什么
无论是私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有可能面临破产,破产需要企业处理好所有方面的问题,并且还要确保破产的行为符合规定,国有企业的破产更要符合规定,对于国有企业的破产要求是更加严格,也是必须符合国有企业破产法的要求,这些要求在国有企业破产法全文已经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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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2015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
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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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83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八十三条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
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债务人所欠缴的本法
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予以保障的规定。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五种,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本条规定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是指除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
1)未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未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2)失业保险费用。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3)工伤保险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率。(
4)生育保险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生育保险基金,涉及全社会职工的利益。上述各种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无权决定减免应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因此,本条规定,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所欠缴的上述社会保险费用。由于重整计划草案不得减免该项债权,该项债权不受重整程序的影响,所以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需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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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司法解释全文》的内容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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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
二、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的,人民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三、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人民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
四、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调解,重点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
六、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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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章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最高人民确定的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被告居住地人民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的人民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时能够确定管辖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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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一》的内容是什么
《破产法》的出台,为有破产需要的企业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也可以确保企业顺利的破产,但是破产法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在不断的做出完善,出台了新的破产法,同时也给出来,相应的《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一》,确保《破产法》更加具体和完善,要想了解具体的内容,可以到本文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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