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68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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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提起中国的法律,如果要说哪一本最多内容,最厚重,那倒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如果你说我们日常生活中和百姓更加息息相关,运用的内容更加民生化,具体化和习惯化的,那必然是民法总则。那么,今天,小编就带你走进民法总则,了解一下民法总则168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168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提起中国的法律,如果要说哪一本最多内容,最厚重,那倒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如果你说我们日常生活中和百姓更加息息相关,运用的内容更加民生化,具体化和习惯化的,那必然是民法总则。那么,今天,小编就带你走进民法总则,了解一下民法总则168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具体内容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二、解读

1、本条规定了自我行为之禁止及其例外,按照学界观点,自我行为包括如下两种:自我缔约和双方代理。

前者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缔结法律行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是代理行为双方当事人;后者指代理人同时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人所代理的双方为代理行为当事人。

即使自我行为没有突破代理权限,亦应被禁止,究其原因:确保法律行为的可识别性和避免利益冲突。就前者而言,代理人同时代表双方当事人,使得意思表示的发出、受领及其瑕疵问题难以识别;就后者而言,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利益对峙,同时代表双方,实难兼顾。

由此可知,客观存在的代理权应受到限制,原则上不得进行自我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即赋予代理人得以实施自我行为,代理行为自当有效。不过即使违反了这个规定,也不必直接认定为绝对无效,毕竟其只涉及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如将该行为效力的最终决定权——追认权,交给被代理人,在追认之前,代理行为效力待定

2、关于代理权限制——禁止自我行为的适用范围,这取决于禁止自我行为的目的,究竟是保障法律行为的可识别性还是避免利益冲突,抑或两者都有。

如果某一法律行为两个目的都要实现,那么毫无疑问应当适用;但是如果只涉及身份一致问题而不存在利益冲突问题,是否应当限制呢?

在委托代理商一般不存在这个问题。但是在法定代理中会涉及这类问题,比如法定代理人自己与其以被代理人(子女)的名义缔结赠与合同,以完成向子女赠与之目的,此时涉及自我缔约问题,虽然难以辨识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时间,但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并无任何不利,即属于纯获法律利益的行为,故不应属于自我行为限制范围,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追认,也是有效的。此外,如果不存在身份一致,但却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属于自我行为禁止的范围呢?比如代理人为了避免自我行为,于是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其妻子缔结法律行为。于此原则上不属于禁止自我行为,但须审查是否存在对禁止自我行为的规避或者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总则168条的主要内容。依据上文,我们可以明确的看到民法总则的一百六十八条涉及到是代理权的问题,这个问题主要实践于公司代理人、代理律师等等一些委托代理事项中。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律图相关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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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合同法》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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