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永久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在诉讼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起诉受到驳回的判决。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
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向义务人积极主张其债权,时效期限届满,即不能再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债务;如果权利人提出该请求,则债务人即享有时效完成抗辩权,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此时权利人虽然仍有债权请求权,但是义务人可以永远地反复地行使抗辩权,而使权利人的债权无法通过行使请求权来实现。
二、引起永久性抗辩权的原因是什么?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的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过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或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的,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已过时效期限
此处所指的时效乃指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所谓诉讼时效,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权利被侵犯者不行使权利的,使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4、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民事法律中有“协议免责”一说,它是指受害人和责任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协商一致,同意免除责任人的责任。协议免责有事先免责和事后免责。
《民法典》中的永久抗辩权是指,行为人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的一种做法。引起永久抗辩权的原因也是多样话的,比如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等等。总而言之,我国的法律条文在尽量的完善过程中,尽量的做到绝对的公平公正,不让任何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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