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经历与机构
程豪律师拥有超过十一年的法律执业经验,自2014年起正式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服务地区为南京。他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该律所位于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程豪律师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法律工作。
执业理念与成效
程豪律师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以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为目标。他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他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造诣。其带领的刑辩团队秉持“快速、专业、有效”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业务能力及高效的沟通协调,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并在多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中取得了显著成果,包括成功争取案件不予起诉、适用缓刑以及实现罪轻辩护等,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职务与荣誉
程豪律师担任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还是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他在工作中表现出色,获得了多项荣誉。2019年,他被评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和大成公益之星;2020年,荣获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合伙人称号。
擅长领域
程豪律师的擅长领域广泛,包括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在刑事辩护方面,他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复杂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丰富实践经验;在民商事纠纷领域,他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代表案件之再审改判挽回损失
在吴某某与苏某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在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中,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这些再审改判案件充分体现了程豪律师在民商事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深入研究,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突破点,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判决结果。
代表案件之驳回对方高额诉请
在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程豪律师成功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在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劳动争议案件中,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这些案件展示了程豪律师在民商事诉讼中的出色辩论能力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能够为企业客户有效防范法律风险,避免巨额经济损失。
代表案件之刑事辩护典型案例
在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中,程豪律师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了有效辩护。在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中,他为王某某进行辩护,成功将罪名辩为挪用资金罪。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钟某进行有效辩护。此外,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中,经他成功辩护,均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在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案中,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导致最终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这些刑事辩护案例充分体现了程豪律师在刑事领域的深厚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能够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为被告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被告人贺某某,原某某粮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至2012年2月全面负责某某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抓获,2013年7月2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怀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程豪律师作为辩护律师介入,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认为因证据不足,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准许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这一案例再次证明了程豪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能够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为被告人争取到无罪释放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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