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即使有些工程缺陷在验收时,或由于设备,或由于工程师的能力有限问题,是无法检验出来的,故而为了使工程的质量得到保障,一般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在交付工程、支付价款之后,仍然受到缺陷责任期的约束,你是否知道缺陷责任期的开始起算日期为何时?
一、缺陷责任期的开始起算日期为何时?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二、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有何区别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计算日期起始时间不同
1、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从业主工程师发给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算起;
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二)保修期限不同
1、保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
(三)两者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
1、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缺陷责任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一般来说,缺陷责任期的开始起算日期为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若存在其他发包方1=的原因造成的验收延迟的,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若双方有约定质保金的,扣留期限也同时开始计算。在质保期过后,发包方需要履行返还质保金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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