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专业律师潘登:深耕法律领域多年
潘登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在法律行业摸爬滚打多年。他拥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云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的高学历背景,现为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同时也是该所调解工作室成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在合同领域和债权债务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处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和借贷纠纷等。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服务的顾问单位涉及制造业、服务业等多个领域。
二、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双方各执一词
在这起由潘登律师代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杭州XX公司于2013年6月签订《供货合同书》,约定由上海XX公司向杭州XX公司供应粉刷石膏、耐水无醛满批粉等材料。上海XX公司按约供货,但杭州XX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尚有余款未支付。上海XX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将杭州XX公司起诉至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
被告杭州XX公司辩称,所欠货款金额因质量问题需扣除部分款项,且未付款是因为行使不安抗辩权,认为上海XX公司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同时,杭州XX公司还提出反诉,称上海XX公司所供材料导致墙面出现大面积裂缝,要求其支付墙体修补费用、窝工损失以及工期延误损失等。
三、庭审质证:证据决定胜负
庭审中,双方对各自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上海XX公司提供了供货合同书、提货单和对账单等证据,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供货事实以及拖欠货款的金额。杭州XX公司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但法院结合其庭审自认陈述,对上海XX公司提供的对账单和提货单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杭州XX公司提供了押金条、工程管理部通知单、告知函、修补费用及损失清单、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以证明上海XX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自身的损失。然而,上海XX公司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提出质疑,法院经审查后,对部分证据的效力未予确认。
四、法院判决:维护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涉案的《供货合同书》合法有效,上海XX公司已按约供货,杭州XX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杭州XX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海XX公司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未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其抗辩和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杭州XX公司支付上海XX公司货款人民币23752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同时驳回杭州XX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充分展现了潘登律师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再次证明了他“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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