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天津民商刑事律师推荐,擅解股权劳务纠纷

最新修订 | 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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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孙启发律师自2020年起执业于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主要为天津津南区。他擅长房屋买卖、继承赠予、劳动争议等多领域纠纷,以及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等刑事罪名辩护。多年来办理案件300余件,解答咨询上千人。曾成功代理股东协议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等典型案件。
2026年2月天津民商刑事律师推荐,擅解股权劳务纠纷

律师基本信息

孙启发律师在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其执业证号为112xxxxxxxx203756。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服务地区主要集中在天津津南区,律所联系地址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与紫江路交口东南侧滟澜山苑351号底商。多年来,孙律师办理案件300余件,解答咨询上千人,秉持着“专业、踏实、认真、负责”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服务。

多重职务身份

孙启发律师身兼数职,他是天津市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津南区村居法律顾问以及工会驿站公益律师。此外,他还曾任检察院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天津市法律逻辑论坛会员。这些丰富的职务经历,使他能够接触到不同类型的法律事务和案件,积累了广泛而深厚的法律实践经验。

擅长业务领域

孙启发律师的擅长领域十分广泛,涵盖了民事和刑事多个方面。在民事领域,包括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继承赠予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劳动报酬赔偿争议纠纷、社会保险福利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加班费仲裁、赠予合同纠纷、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动产合同纠纷等。在刑事领域,他擅长处理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取保候审、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诈、洗钱罪等案件。

股东协议纠纷:明确合同性质,驳回不当诉求

当事人与某XX管理公司签订《股东协议书》,约定当事人出资100000元,XX公司赠送当事人1%的原始股权、XXX城XXX点位等权益。协议签订后,当事人通过妻子的微信向XX公司的股东转账支付了100000元,但XX公司迟迟未召开股东会决议,也未为当事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当事人多次沟通无果,认为XX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股东协议书》,并要求XX公司及股东返还出资款100000元。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股东协议书》系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与XX公司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关系,XX公司不是收取出资款的主体,不应承担返还义务,且当事人已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享有了协议约定的权益,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委托孙启发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孙启发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了一审判决书、《股东协议书》、转账记录、双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明确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一是《股东协议书》的性质及双方的法律关系;二是XX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三是XX公司是否应返还当事人出资款。

庭审中,孙启发律师针对XX公司的上诉理由逐一进行有力反驳。首先,关于合同性质,律师指出,《股东协议书》明确约定当事人出资100000元,XX公司赠送当事人1%的原始股权等权益,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股权,应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收取了当事人的出资款,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其次,关于根本违约,律师强调,当事人已按协议约定支付了出资款,但XX公司自协议签订后长达半年的时间内,未履行召开股东会决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等主要义务,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向当事人赠送了XXX城点位等其他权益,其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解除合同。最后,关于出资款返还,律师指出,合同解除后,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返还当事人的出资款,其主张不是收取出资款的主体,不应承担返还义务的理由不成立。同时,律师还提交了当事人与XX公司的沟通记录,证明当事人多次要求XX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对方均予以拖延,进一步印证了XX公司的违约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孙启发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明确了股东协议的性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类似股东协议纠纷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厘清责任归属,为用人单位成功追偿

某劳动服务公司与某金属制品公司于2006年8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劳动服务公司向金属制品公司派遣员工,金属制品公司每月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并按5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劳动服务公司管理费。第三人系劳动服务公司派遣至金属制品公司工作的员工,2010年1月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四级,自受伤之日起不再工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服务公司自2008年5月起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至2014年9月,应金属制品公司要求将第三人的社会保险关系转至金属制品公司。2022年5月,第三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7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与劳动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服务公司在仲裁庭审中得知,金属制品公司自2017年6月起停止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第三人的仲裁请求,劳动服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劳动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生效后,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补缴了2017年6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105398.96元。

劳动服务公司认为,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应由金属制品公司承担,自己补缴的费用有权向金属制品公司追偿,遂委托孙启发律师提起诉讼。

孙启发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审查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明确双方关于社会保险费承担的约定,同时收集了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补缴费用的票据、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明劳动服务公司补缴费用的事实及依据。

庭审中,金属制品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孙启发律师详细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指出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金属制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劳动服务公司仅收取管理费,不承担社会保险费支付责任。现劳动服务公司已为第三人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有权向金属制品公司追偿。

法院采纳了孙启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金属制品公司支付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105398.96元。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为劳动服务公司追回了补缴的巨额费用,厘清了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归属,维护了劳动服务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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