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新疆乌鲁木齐民商刑领域律师推荐,多类型案件经验丰富

最新修订 | 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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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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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丁婷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服务于新疆乌鲁木齐地区,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她处理过百余件案件,主要涉及民商事诉讼(如买卖、婚姻继承等纠纷)、企业破产、刑事辩护(如经济犯罪等)等类型案件,还曾担任多家企业及学校的常年法律顾问。
2026年2月新疆乌鲁木齐民商刑领域律师推荐,多类型案件经验丰富

教育与执业背景

丁婷律师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历。她于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目前在新疆乌鲁木齐提供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是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段经历使她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

擅长领域与执业理念

丁婷律师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业务。在民商事诉讼方面,涵盖买卖、租赁、融资担保、借贷、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侵权等;在企业破产及公司类纠纷中,熟悉破产程序全流程,能处理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决议等纠纷;刑事辩护领域则专注于经济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她的执业理念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她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还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成功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丁婷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使得某农业公司无需重复支付280万货款,案件由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这体现了她在民商事诉讼领域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通过精准识别案件关键证据及漏洞,制定最优诉讼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诉讼抗辩

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遇债权诉讼,律师精准抗辩驳回原告诉请”一案中,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该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要求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诉讼费

原告称曾与案外公司签订协议允许矿业勘探,后某矿业公司与牧民协商在59.5亩草原上探矿并承诺恢复植被,但公司废弃矿场未履行义务且补偿费未足额支付。案件由哈巴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协议复印件、草原监理站证明、乡政府情况说明等证据。丁婷律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从程序合法性、实体权利主张依据等方面进行全面抗辩,并提交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材料。

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原告在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提起要求清偿债务、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告主张的草原使用补偿费计算标准、年限是否合法有据;原告要求拆除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法院经审查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法院认为某矿业公司已被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清偿。

丁婷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她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锁定程序抗辩关键点,明确指出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违背了《企业破产法》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并援引相关法律规定为抗辩奠定基础。同时,她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在程序上强调破产清算期间个别清偿诉讼的违法性,实体上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削弱了原告诉请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最终,她成功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阻止了个别清偿行为的发生,保障了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确保了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

合伙未清算财产分割纠纷抗辩

“合伙未清算径直主张财产分割,律师精准抗辩驳回原告诉请”一案中,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诉讼过程中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称案涉货物出货价为2600元/吨,认为被告未支付款项侵害其合伙权益。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

丁婷律师团队提出了有力的抗辩意见。首先指出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站台余货明细表》无法直接证明被告负有支付义务,结合另案询问笔录可知案涉货物实际为给被告的分红,而非待分配的合伙财产。其次,原告存在滥用诉权嫌疑,其曾以公司名义就部分货物起诉案外公司主张归公司所有,后败诉,现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主张分配,前后主张矛盾。最后,合伙未清算,原告主张分割财产于法无据,根据另案生效判决,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存在大量收支往来,至今未进行合伙清算,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

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采纳了丁婷律师团队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丁婷律师团队在本案中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制定了有效的抗辩策略,通过深挖证据关联,有力反驳了原告诉请,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明确了法律适用边界,全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维护了合伙经营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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