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应该如何进行补发工资?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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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此期间尽管劳动者未能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工资。虽然在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到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没有能够提供劳动,但是,其责任不在劳动者,而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提供从事劳动的条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就应当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应该如何进行补发工资?

在当今这个社会,其实员工跟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是以后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武器,因此对于劳动关系这个问题应当着重关注。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员工会要求单位恢复与自己建立的劳动关系,那么,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按照现在的法律应该如何进行补发工资?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补发工资的标准如何确定?

虽然在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到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没有能够提供劳动,但是,其责任不在劳动者,而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提供从事劳动的条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就应当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此期间尽管劳动者未能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工资。

问题是用人单位按照什么标准补发工资,是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还是正常工资?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当然,本人应得工资收入中应当扣除非工资项目,如以劳动者的实际出勤天数而计算得出的伙食补贴。

2003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改为:“其标准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数。”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还规定:“规定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与老办法“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相比,新办法规定的“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不仅应包括伙食补贴等,还应包括加班工资。当然,股权分红、员工小费等不属于工资范畴的应当剔除。如果前12个月劳动者请病假比较多,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也可能比较低。但是总的来说,企业违法成本或再提高。企业应尽量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补发工资的期限如何确定?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工资期间是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然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仲裁时效已调整为1年,且还可能存在多次中断中止的情况。实践中,已经发现有不少劳动者明知用人单位解除缺乏合法性,却故意在仲裁时效将尽的第12个月内申请仲裁。从解除之日起,劳动者理应就已经知晓其权益受到侵害,但劳动者没有积极行使其救济权利,既没有向相关部门主张权益也没有付出劳动,或怠于行使,或故意利用时效。

在上海,当员工被企业违法解除的,员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被司法机构支持的,企业只需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而根据修改后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除了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之外,企业还要支付调解期间的工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首先大家需要了解的是,我国关于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一些变动,也就是说现在实施的新法,计算标准是当事人的月平均工资乘以月数。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清楚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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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已实施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2、劳动者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3、用人单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如出现用人单位濒临破产、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等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况时,并不能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主要有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的;
3、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因用人单位进行基于经营战略调整需要,对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导致劳动者原岗位相关业务已不存在,且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5、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会计等),且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矛盾过于激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7、劳动者确有再就业能力,且双方已丧失维系劳动关系信任基础的;
8、违法解除的原因仅为程序违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法律等实体方面合法,劳动者实际不享有继续履行利益的。综上所述,因为单位原因,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获得经济赔偿。如果后期单位停止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本人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的话,双方还是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这也是恢复劳动关系的北京条件。当然,大部分情况下,劳动关系一旦解除,双方就不会重新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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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样对双方都公平。
二、法律规定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外,还需增加补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提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两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并存还是取代,实操中存在一定争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作了修订,取消了原25%的规定,而是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一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是有前置条件的,需要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且逾期不支付的,才能主张加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行政执法和劳动仲裁是两回事,仲裁是不管这个的。其他,社保、公积金都是补缴而不能现金替代。因为这个不是单纯你和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有涉及到社保基金。方法是根据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恢复劳动关系就意味着之前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可能存在错误,所以肯定是要支付之前的工资的。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如何解决时建议向律师咨询。
重复户口注销后要求恢复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个没有全国的具体的统一规定,应该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规定的时间为准。
该项应根据当事人户口被注销的原因而定(包括,但不限于):
1、在该户口是符合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1条、12条的规定而注销的前提下,应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办理户口落实手续;
2、在该户口是因为双重户口(本条例第6条)或者“死”亡而销户(本条例第8条)的前提下,不能办理恢复该户口登记的手续;
3、在当事人的户口是因户口迁移证过期、农村人员因结婚被原籍注销常住户口的,可以参照《国 务 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带上有关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及资料,补录户口;
4、在当事人属于归侨人员办理原常住户口恢复登记的,应带上本人的护照、在国外定居的证明等证件及资料,去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户口恢复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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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劳动关系有条件吗,怎么恢复劳动关系?
单位如违法解约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 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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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工资支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西丰县律师娄烦县律师昌江区律师盱眙县律师石楼县律师淮阴区律师五台县律师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被劳动仲裁委或判定违法,之后用人单位就应当恢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除此之外,双方争议处理期间的工资也是要照常支付的。那么,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样对双方都公平。
二、法律规定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外,还需增加补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提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两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并存还是取代,实操中存在一定争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作了修订,取消了原25%的规定,而是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一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是有前置条件的,需要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且逾期不支付的,才能主张加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行政执法和劳动仲裁是两回事,仲裁是不管这个的。其他,社保、公积金都是补缴而不能现金替代。因为这个不是单纯你和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有涉及到社保基金。方法是根据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恢复劳动关系就意味着之前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可能存在错误,所以肯定是要支付之前的工资的。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如何解决时建议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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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劳动关系工资怎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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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样对双方都公平。
二、法律规定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外,还需增加补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提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两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并存还是取代,实操中存在一定争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作了修订,取消了原25%的规定,而是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一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是有前置条件的,需要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且逾期不支付的,才能主张加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行政执法和劳动仲裁是两回事,仲裁是不管这个的。其他,社保、公积金都是补缴而不能现金替代。因为这个不是单纯你和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有涉及到社保基金。方法是根据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恢复劳动关系就意味着之前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可能存在错误,所以肯定是要支付之前的工资的。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如何解决时建议向律师咨询。
恢复劳动关系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恢复劳动关系的北京条件是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有两种选择:选择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从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来看,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须符合如下条件:
1、用人单位已实施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2、劳动者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3、用人单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如出现用人单位濒临破产、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等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况时,并不能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主要有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的;
3、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因用人单位进行基于经营战略调整需要,对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导致劳动者原岗位相关业务已不存在,且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5、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会计等),且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矛盾过于激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7、劳动者确有再就业能力,且双方已丧失维系劳动关系信任基础的;
8、违法解除的原因仅为程序违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法律等实体方面合法,劳动者实际不享有继续履行利益的。综上所述,因为单位原因,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获得经济赔偿。如果后期单位停止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本人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的话,双方还是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这也是恢复劳动关系的北京条件。当然,大部分情况下,劳动关系一旦解除,双方就不会重新建立的。
劳动关系恢复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恢复劳动关系的北京条件是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有两种选择:选择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从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来看,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须符合如下条件:
1、用人单位已实施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2、劳动者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3、用人单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如出现用人单位濒临破产、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等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况时,并不能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主要有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的;
3、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因用人单位进行基于经营战略调整需要,对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导致劳动者原岗位相关业务已不存在,且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5、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会计等),且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矛盾过于激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7、劳动者确有再就业能力,且双方已丧失维系劳动关系信任基础的;
8、违法解除的原因仅为程序违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法律等实体方面合法,劳动者实际不享有继续履行利益的。综上所述,因为单位原因,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获得经济赔偿。如果后期单位停止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本人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的话,双方还是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这也是恢复劳动关系的北京条件。当然,大部分情况下,劳动关系一旦解除,双方就不会重新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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