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
黄光杰律师就职于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5xxxxxxxx232282,自2020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服务地区覆盖广西、百色,联系地址位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环球大夏右塔13层。他拥有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学士本科学位,在执业生涯中处理案件超过千件,是一名专职律师。其秉持“认真负责、细心高效”的服务宗旨,擅长企业法务处理、民商经济纠纷解决、刑事辩护等诉讼业务,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概述
黄光杰律师在多个法律领域展现出专业能力,尤其在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离婚纠纷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在民商事纠纷中,他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离婚纠纷方面,他能够理解当事人的情感和利益诉求,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在2024年12月2日判决的黄XX诉某公交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黄光杰律师代理原告黄XX。2021年3月30日,黄XX驾驶田林县某公交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因疲劳驾驶且未确保安全通行,碰撞到黄XX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导致正在捆绑竹子的黄XX受伤。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黄XX多次住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但相关责任方怠于履行赔偿义务,黄XX遂诉至法院。
黄XX当日被送往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后多次转院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累计住院170天,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等多项病症,出院后仍存在认知障碍、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原告方诉前自行委托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精神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但被告方对该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最终确定黄XX精神伤残等级为六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案件审理过程复杂,法院根据原告申请追加华安XX公司为被告,根据被告永兴XX申请追加黄XX为被告,并先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各被告就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项目及金额等提出抗辩。被告永兴XX认为原告存在违章停车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且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提出异议;被告华安XX公司主张其并非适格被告,称已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完毕,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XX、黄XX均认为原告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且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提出异议。
律师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面对各被告的诸多抗辩,黄光杰律师积极参与案件审理,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他收集并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材料、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针对各被告的抗辩理由逐一进行反驳,明确事故责任划分依据及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黄光杰律师精准界定诉讼主体及责任划分,协助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全面梳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确保原告合法权益得到全面覆盖。针对被告方提出的责任异议、鉴定异议及损失异议,他积极收集并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有力反驳被告方的不合理抗辩,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重要支撑。他还全程参与司法鉴定相关程序,保障鉴定过程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推动法院采纳有利于原告的鉴定结论,为损失计算提供关键依据。
案件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及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原告黄XX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相关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华安XX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黄XX损失269291.66元(不含已支付款项);被告田林县XX公司赔偿原告黄XX损失256510元;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黄光杰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在庭审中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促使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成功帮助原告获得相应赔偿,弥补了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黄光杰律师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总的来说,黄光杰律师在其执业过程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多个法律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尤其是在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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