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律师履历与专业范围
何梦律师为江西中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7年开始执业,拥有国家三级律师资质。毕业于海南大学,获法学学士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学位。她在鹰潭和抚州两地承接案件,专业领域涵盖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及民商事纠纷,且身兼江西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等多个社会职务,还曾担任过法学教师和调解员。
二、继承纠纷上诉案背景
上诉人周XX、周XX、周X三等人与被上诉人周XX、周XX、万X就某塑料厂的产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该厂产权登记号为房权证抚集房换字第00002号,上诉人主张该厂为家族成员共同投资创办,请求确认产权归多人共同共有。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后,上诉人提起上诉。经法院查明,1985年某更新塑料厂买下农机厂旧屋及地基,周XX代表签字后不久去世,后续相关人员也相继离世且未留遗嘱,2002年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案涉塑料厂,产权为集体所有。上诉人认为该厂是周XX、万X二与其他家族成员在周XX死后创办,部分家族成员有出资;被上诉人则称该厂是周XX生前出资购买,上诉人诉求已过诉讼时效,部分上诉人并非合法继承人。
三、何梦律师代理策略
作为被上诉人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深入研究案情。首先,仔细核查产权登记信息,明确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该厂,产权性质为集体所有,反驳上诉人产权归属个人或家族共有的主张。其次,收集房地买卖协议、产权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周XX是初始出资人,被上诉人作为继承人依法享有权利。针对诉讼时效问题,指出上诉人二十多年未对权属及继承权提出主张,已超法定时效。还指出部分上诉人不具备一审原告主体资格。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清晰阐述代理意见,对上诉人证据有效质证,强调上诉人举证不能应担责。
四、案件最终结果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案由确定和产权归属。二审法院认定涉及法定继承和共同投资两个法律关系,将案由调整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关于产权归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案涉房屋产权登记为集体所有的事实,且各方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厂为个人投资或家庭共同财产,企业所有者权益确定也非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何梦律师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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