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深厚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自2009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有多年。他是四川迈徳律师事务所总所(凉山州西昌市)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他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卓越的能力。在近二十年的执业过程中,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达300余件,特别是在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领域,占比约80%,在这些细分类型上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秉持执业理念
郑勇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他都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待,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对案件判断准确,对证据分析透彻,在法庭辩护中有理有节。他的努力为许多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不予起诉或被判处缓刑的结果,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在众多案件中,郑勇律师展现出了出色的辩护能力。以博某抢劫杀人案为例,辩护团队紧密协作,尽管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有罪,但郑勇律师不放弃,在二审中据理力争,最终直接改判博某无罪。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他在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素养和坚持精神。
商标商品案辩护
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涉案汽车机油3000多万元)中,在侦查阶段,郑勇律师就敏锐地发现证据存在不足,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过审查,采纳了他的意见,对张某不予批捕。这一结果不仅为张某争取到了自由,也体现了郑勇律师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精准判断和有效辩护。
滥伐林木案处理
吴某滥伐林木案同样彰显了郑勇律师的专业能力。涉案树木近一千株,被害人吴XX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被不起诉人XX带领村民砍伐其承包地种植的价值500多万元的果树,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郑勇律师先向公安机关提出吴X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意见,但未被采纳。公安机关报捕后,他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未批准逮捕吴X等人。后来公安机关将吴X等人直诉到检察机关,郑勇律师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起诉吴X等人。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最终作出对吴X等人不起诉的决定。
串通投标案辩护
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2800万元)中,郑勇律师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杨某不予起诉。这一案件体现了他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运用,以及在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中的专业水平。
故意伤害案化解
崔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律师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崔某不予起诉。这一结果既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又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生产假药案辩护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宋某不予起诉。这一案件展示了他在药品犯罪案件中的辩护策略和专业能力。
窝藏包庇案处理
何某窝藏包庇案(帮助在押犯脱逃),郑勇律师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这体现了他在特殊犯罪类型案件中的深入研究和有效辩护。
网络犯罪案辩护
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束某缓刑。这一结果表明他在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中的独特视角和专业方法。
毒品犯罪案攻坚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郑勇律师也有出色表现。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二审时郑勇律师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这些案件充分体现了他在毒品犯罪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坚定信念。
郑勇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在四川凉山地区的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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