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于欣律师自2023年起开始执业,目前就职于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65xxxxxxxx672614,服务地区主要为新疆以及库尔勒。其联系地址位于库尔勒市金兰大厦4楼。在教育背景方面,于欣本科毕业于新疆大学,后在西北政法大学完成研究生学业。值得一提的是,于欣还是新疆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创始人,同时拥有抖音认证法律博主这一社会身份,对应抖音主页链接为//v.douyin.com/eZsaXU6fY8/3@9.com。其执业理念为“成已达人,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即以专业成就客户,以理性判断诉讼策略,在证据与程序的框架内实现正义。
案件承办数量与专业领域
于欣律师在执业至今的时间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其擅长的领域较为广泛,涵盖刑事案件,以及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工程类纠纷、人身赔偿等方面。在众多案件中,刑事案件的办理成果尤为突出,下面将介绍其办理的几起典型刑事案件。
诈骗罪案件决定不起诉
这起案件发生在库尔勒市。犯罪嫌疑人何XX,男性,1XX5年12月22日出生,是一名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新疆库尔勒市XXX。2022年,何XX明知曾XX不具有申领棉花补贴的资格,经事先商议,让其以自己名义申报棉花补贴,骗取的棉花补贴四六分成,从而骗取棉花补贴款X4252.32XX元,个人分得25X00元。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构成诈骗罪。
不过,何XX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25X00元的量刑情节。检察机关考虑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拟决定对何XX不起诉。在这起案件中,于欣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使其在具备法定从轻情节的情况下,得到了较为理想的处理结果。
案件发生在和静县。被不起诉人XX,男,汉族,1XX2年0X月21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职业者。其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0月01日被博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又于2023年12月1X日被和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最初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起诉,后变更为涉嫌赌博罪。和静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分别于2024年1月1X日和2024年3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无证据证实向XX与XX借款的参赌人员王XX构成赌博罪。最终,和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博湖县公安局认定XX涉嫌赌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于欣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法律适用的把握,为被不起诉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
故意伤害罪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发生在库尔勒市。被不起诉人陈XX,男,1XX2年1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2023年5月14日15时许,陈XX与被害人XXX在库尔勒市团结北XX因车辆调头一事发生口角,后两人互相殴打,造成XXX右眼眼睑肿胀,鼻肿胀明显,右侧上颌处红肿。经鉴定,XXX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眼外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陈XX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库尔勒市公安局以陈XX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起诉。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陈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X不起诉。于欣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在犯罪情节轻微且具备多种从轻情节的情况下,避免了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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