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律师助力徇私舞弊案当事人,二审改判定罪免刑保公职

最新修订 | 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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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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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徐征律师2006年开始在泰安执业,任职于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多年来处理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此次在张X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中,作为辩护人提出多项辩护意见,推动二审改判定罪免刑,使当事人保住公职。
泰安律师助力徇私舞弊案当事人,二审改判定罪免刑保公职

律师简介

徐征,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2006年开始在泰安执业,现任职于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他还身兼多项职务,如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从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

案件背景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犯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案。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X在担任肥城市XXX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为养殖户杨X出具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审法院认为其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二审辩护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X不服提出上诉,徐征作为其辩护人,提出多项辩护意见。包括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并不是伪造变造的,实际结论也是真实的,故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

二审判决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一审相同。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X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但认为上诉人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判决维持肥城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X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上诉人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保住了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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