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与经验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自2009年开始在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他所在的律所位于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他是四川迈徳律师事务所总所(凉山州西昌市)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执业至今,郑勇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他尤为专精于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占其承办刑事案件的比例约80%,在职务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攀西地区唯一专注刑事案件的精英团队成员。其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深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
典型案件辩护
博某抢劫杀人案是郑勇律师办理的一起极具影响力的案件。在该案件中,辩护团队紧密协作。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但都认定博某有罪。然而,郑勇律师及其团队并未放弃,持续深挖证据、分析案情,在二审时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最终直接改判博某无罪,彰显了其在复杂重大刑事案件中的卓越辩护能力。
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同样凸显了郑勇律师的专业素养。该案涉案汽车机油价值3000多万元,在侦查阶段,郑勇律师就深入研究案件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此意见有理有据,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张某不予批捕,为当事人及时解除了羁押风险。
吴某滥伐林木案中,涉案树木近一千株。被害人吴XX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被不起诉人XX带领村民砍伐了其承包地种植的价值500多万元的果树,要求追究吴X等人滥伐林木的刑事责任。辩护人郑勇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吴X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意见,但未被公安机关采纳。公安机关报捕后,郑勇律师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未批准逮捕吴X等人。后来公安机关将吴X等人直诉到检察机关,郑勇律师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对吴X等人不起诉。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最终作出对吴X等人不起诉的决定。
多类型案件成果
除了上述案件,郑勇律师在各类刑事案件中都取得了显著成果。在杨某串通投标案中,涉案金额达2800万元,他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杨某不予起诉。崔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律师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也得到检察机关认可,崔某被不予起诉。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宋某被不予起诉。何某窝藏包庇案中,何某帮助在押犯脱逃,郑勇律师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
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束某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束某缓刑。在毛某贩卖毒品案中,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二审时郑勇律师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后,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这些案件充分体现了郑勇律师在刑事辩护各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全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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