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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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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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当今这个社会,对于一项成功的工程来说,质量就是这项工程的灵魂所在。同样的,这个也适用于建设工程,我国相关的法律也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监管等。但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却有人不了解。那么,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区县建委负责对其监督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质量见证检测及专项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 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管理制度等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要求,并经市建委审查后方可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第六条 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的要求。

第七条 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检测数据计算机辅助管理,并具备按规定将检测数据上传到市建委检测数据监管系统的条件;涉及力值的检测设备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

第九条 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及仪器设备的配置应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并符合本规定附录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市建委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检测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检测机构现场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专项检测业务内容包括: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五)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专项检测项目。

第十二条 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内容包括:

(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三)砂、石常规检验;

(四)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五)简易土工试验;

(六)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七)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八)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九)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三、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工程见证检测业务应委托一家见证检测机构;同一个专项类别中的检测项目不得分解委托。

第十四条 见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见证检测业务范围内的检测报告,应加盖 “见证检测”钢印。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规定的工作场所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不得承担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委托的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违反上款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该工程的技术资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更时,检测机构应于三十日内告知资质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中发现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应及时告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见证检测机构应将检测数据及时上传到市建委检测数据监管系统,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钢筋、混凝土试件等材料检测数据应实时上传。

专项检测机构应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及时上传到市建委检测数据监管系统。

第二十条 市建委每年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取得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按要求参加。

首先我国出台了相关的质量管理检测办法,其次,在这个办法中明确提出了对建筑工程的资质管理以及对于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此外,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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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委托方与受托方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事宜,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按单位工程分别填写)
1.2工程地点:
1.3结构类型:
1.4监督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1.5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第二条
检测类别及项目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的检测类别:
见证取样检测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
地基基础工
程检测
钢结构工程检测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室内环境检测
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一览表(见附件)。
第三条
检测依据和方法
本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为:
第四条
检测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收费标准执行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2002】18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及《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指导价(2011版)》,以上标准之外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为。
4.1委托方与受托方同意按照实际发生检测项目及检测数量计算总检测费。
4.2支付方式:□现金□支票□转账
4.3支付时间:□一次总付:支付时间为。□分期支付:
第五条
履行方式及期限
5.1受托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或试验室)检测工作,于现场(或试验室)检测工作后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检测工作,并提交书面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份。
第六条
异议处理
6.1委托方对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方提出书面异议,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由委托方支付复检费用;反之则由受托方承担复检费用。
6.2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在收到复检报告后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检测程序符合性或检测结论正确性的论证审查。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权利义务
7.1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检测的工程概况,并制定该工程的试验计划。
7.2委托方应当对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并详细填写检测委托单。
7.3委托检测前,委托方应当将委托方代表、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上述人员发生变更时,委托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托方。
7.4委托“见证”检测前,委托方应当提供“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送“见证”检测样品时附“见证记录”。
7.5现场检测项目,委托方应当提前个工作日将现场检测日期通知受托方,并提供必要的现场检测工作条件。涉及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时,见证人员应当到场进行见证。
7.6委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受托方修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7.7受托方现场检测时应当遵守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7.8对于已纳入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内的检测项目,受托方应当使用该系统实施检测和管理,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7.9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受托方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并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7.10受托方对检测工作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7.11受托方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2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3委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检测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的违约金。
8.4受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千分之的违约金。
8.5检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检测依据进行检测或者检测结论判断错误的,受托方应当更正或免费重新检测。受托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6 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合同履行期限顺延;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8.7 其他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按照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人民。
(二)、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 份,委托方执 份,受托方执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推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各区、县工商分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检测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市工商局在总结过去合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委托单位和检测单位之间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
二、委托单位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同时,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当事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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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专门做工程质量检测的工作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怎么写呢?有没有范文
[律师回复] 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建筑节能、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的检测,并出具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报告的活动。查询本市检测机构名单可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选择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需详细说明的内容可另行附页。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委托单位(委托方):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检测单位(受托方):营业执照注册号:检测机构资质编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委托方与受托方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事宜,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按单位工程分别填写)(((1.2工程地点:1.3结构类型:1.4监督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1.5开工日期:竣工日期:1.6其他:第二条检测类别及项目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的检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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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9年4月1日起,全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严禁串通涨价、恶意低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市、区司法和律师协会(联席会)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违反统一收取律师法律服务费和办案差旅费规定的、不开具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或办案差旅费有效凭证等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的,司法和律师协会根据各自职权,依法依规查处,切实维护首都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四、《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京发改规201610号)的废止将由发文机关另行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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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控制第三章 工程桩检测技术第四章 现场砌筑砂浆检测第五章 现场结构混凝土质量检测第六章 建筑陶瓷及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第七章 预制构件性能检验第八章 室内给水排水工程质量检验第九章 室内采暖工程质量检验第十章 通风与空调安装工程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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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
ZM-04-04-02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工程名称 委 托 方 服 务 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4页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方(以下简称乙方):徐州奥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的 工程质量由乙方负责检测,特订立本合同。
一、 检测范围
建筑材料常规检测□ 结构检测□ 环境检测□ 建筑节能□
二、 双方的主要义务
1、甲方的主要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由 支付本工程检测费用;
(2)指定取样、送样、见证取样人员保证样品取样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3)现场检测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2、乙方的主要义务:
(1)按期完成甲方委托;按期提交检测报告;
(2)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数据公正、准确,
必要时提供检测方案;
(3)协助对甲方的技术进行保密;
(4)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检测咨询服务。
2/4页
三、 基本信息
四、 检测程序
1、 由甲方将受检产品送到乙方实施检测
2、 需乙方现场抽样,甲方须提前一天(扣除节假日)通知乙方
3、 乙方如将业务分包必须证的甲方同意。
4、 每次送样或乙方现场抽样,甲方需填写检测委托书,明确样品
的相关信息及检测要求。
五、 履行方式及期限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工程竣工、付清合同余款及乙方向施工方提交检测报告止。
六、 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
3/4页
1、本合同检测费用总数由各项发生的费用累计,计算标准按徐州市物价局:徐价房【2001】90号文件转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物价局:苏价费【2004】313号,省财政厅:苏财综【2004】96号,省环境保护厅:苏环计【2004】24号,关于《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2、检测费按 每发生的费用。
3、当工程竣工,乙方将检测报告提供完毕,将所剩余款一次结清。
七、争议解决
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进行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八、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委托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终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签章): 委托方(签章): 代表方: 代表方: 经办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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