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执业背景
丁婷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历。自2023年开始在新疆乌鲁木齐开启律师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现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其联系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在成为律师之前,丁婷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这种独特的职业轨迹使她能够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擅长领域与理念
丁婷律师的擅长领域广泛,涵盖民商事诉讼、企业破产、公司类纠纷以及刑事辩护。在民商事诉讼方面,包括买卖、租赁、融资担保、借贷等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侵权等案件。在企业破产领域,她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公司类纠纷中涉及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决议等问题也是她的专长。刑事辩护方面,她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还能够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她秉持着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从业以来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2023年3月,委托人贾某某因生活消费需要,委托亲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以72000元购买本田飞度小型轿车。合同备注“本车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汽车商承担车辆过户费用,委托人按约定支付了购车款,汽车商也完成了车辆交付及过户登记手续。但购车后不久,委托人在车辆保养时发现底盘漏油,经专业机构检测及法院司法鉴定,确定案涉车辆为重大事故车辆,与汽车商承诺严重不符。原车主曾在2021年进行重大维修,汽车商却未披露该关键信息。委托人与汽车商协商无果后委托丁婷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诉求包括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及利息、赔偿实际支出、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承担律师费等费用,还要求二手汽车交易行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汽车商是否构成欺诈、委托人诉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以及二手汽车交易行是否担责。汽车商上诉称对车辆事故不知情、无欺诈故意,未超出合理注意义务范围,还指一审未认定其提交的《公证书》违反法定程序;二手汽车交易行辩称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担责。丁婷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精准定位法律关系,明确“主张欺诈成立+要求退一赔三+追偿全部合理费用”的诉讼策略。指导委托人全面收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汽车商抗辩理由重点举证反驳。庭审中充分运用法律规定,指出汽车商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二手汽车交易行不应担责。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合同,汽车商返还购车款、支付三倍赔偿金,承担部分费用,驳回其他诉求。汽车商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一审已对《公证书》进行事实认定,该公证书不能证明汽车商销售前履行义务,且汽车商构成欺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代理
2021年12月,薛XX与新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发货。2022年1月对账确认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2022年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共计280万元,该账户为被告二公司的备用金账户。薛XX催款时得知款项已支付至被告二公司账户,遂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农业公司支付280万元货款及利息,被告二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是农业公司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丁婷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明确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的代理思路。提交转账凭证证实农业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款项支付情况并要求农业公司与被告二公司直接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表明薛XX起诉是因被告二公司未将款项挂至其名下,属于企业内部纠纷;强调薛XX身兼被告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对公司备用金账户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农业公司付款符合交易逻辑。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薛XX追认付款行为,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驳回薛X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此案件厘清了“付款行为的相对性”与“追认效力的认定”,保护了农业公司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复支付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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