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履历与执业理念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自2010年开始其法律执业生涯,至今已有较长时间的积累。他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等重要职务。其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办公地点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魏律师秉持“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始终以认真严谨、精益求精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他的服务地区主要集中在西安和咸阳,同时也覆盖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累计办理案件超过2000多件,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清晰的思辨能力和高效的应变能力,收获了众多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处理租赁合同纠纷
在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杨XX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魏宪合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参与诉讼。原被告于2013年3月1日签订《钢管委托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30984米钢管委托被告对外租赁,被告每年支付租金56000元,合作期最低5年。但被告自第二年起未足额支付租金,且未依约返还剩余钢管。原告曾于2016年拉走部分钢管14471.5米,截至起诉时,被告累计拖欠租金296200元。被告杨XX作为杨XX配偶,共同参与合同履行并使用租赁收益,原告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则辩称合同期限为三年,已部分付款,未返还钢管系因原告未及时结算拉走。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4月21日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资金420307.47元,并查封被告杨XX名下房产一处。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魏宪合律师协助原告就合同履行、租金计算、钢管返还等事实进行举证、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杨XX签订的《钢管委托租赁合同》;被告杨XX、杨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钢管16512.5米;支付原告租金194379.48元、违约金1943.79元;案件受理费7605元、保全费2622元,由原告承担2502.3元,被告承担7724.7元。在本案中,魏宪合律师准确把握案件要点,围绕合同条款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主张,有力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类租赁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合同条款的准确理解、租金计算以及违约责任的认定等方面,魏宪合律师通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判决结果。
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故诉请撤销两被告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
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他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魏宪合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违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此类工伤保险行政诉讼案件,关键在于对社保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解读与运用。魏宪合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对案件的深入研究,抓住了案件核心问题,成功为原告扭转了局面。
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魏宪合律师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无论是合同纠纷中对合同条款的精准把握和证据的有效运用,还是行政诉讼中对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和对行政机关行为的有力质疑,都体现了他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他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通过认真严谨的工作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相信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魏宪合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服务和敬业的精神,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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