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如果因为一些事件需要做司法鉴定,我们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的时候,一定是选择经国家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里的司法鉴定人,都是具有专业的知识水平的,他们将会对自己需要鉴定的事物进行鉴定。所以各省政府对于司法鉴定责任人是有相关规定的。小编将针对,山东司法厅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为大家做出详细的介绍。
山东司法厅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司法鉴定人有违反《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给予警告,同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对司法鉴定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
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由鉴定活动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是指司法鉴定人在执法活动中,因为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鉴定人的执业纪律,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影响了司法鉴定职业的形象,导致司法鉴定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后果。
目前对鉴定人法律责任的确立方式是以机构责任为主,鉴定人(自然人)责任为辅。我国现行司法鉴定机构大多数是行政机构或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机构,主要确立的是刑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也有一些民事责任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错鉴的责任可分为责任错鉴与技术错鉴两类,责任错鉴是指因鉴定人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在事实、证据、定性、结论等方面的差错。如随意破坏送检的文书资料或检材;对原始资料随意取舍或检查、检验不全面而影响检验、鉴定结论准确性的;弄虚作假,伪造结果而得不出准确结论的等等。
相信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对于山东司法厅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的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我国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都有规定,司法鉴定人如果在鉴定过程中,主观意识上,对鉴定结果进行了错误的判断,国家会议法进行惩处,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时,不可以为牟取经济利益,而进行非法的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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