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基本情况
鲁世超律师,于2022年开启律师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目前在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该律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自执业以来,鲁世超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展现出了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建设工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可见其在该细分领域的专注与专长。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鲁世超律师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他在人身损害领域同样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10余件,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中,占比约5%,并且熟悉保险纠纷等关联案件的处理。其执业理念是“精益求精,以专业立身,良知执业,不负所托”。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鲁世超律师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方面有着显著的成果,其中代理一起建工纠纷案件为委托人成功减损上千万元堪称经典案例。该案件的原审发生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为洛阳XX医院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洛阳XXXX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是李XX,此外还有如洛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当事人。
本案源于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
再审申请人提出了多项诉求,一是认为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不应直接以估算数额认定;二是主张其已支付的钢材款、商砼款、木方款、除锈款及车辆转让款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三是认为判决其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了细致审理。对于复工后工程款,因当事人除估算说明外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法院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在材料款扣减方面,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再审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采购、运输、签收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具有高度可能性,予以采信,支持从总工程款中扣除;除锈款(4万元)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当事人无异议,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35万元),再审中申请人放弃该再审申请理由。关于停工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原审结合停工情况酌定此数额,已充分考量申请人利益,处理并无不当。
最终再审判决结果为: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二审判决中关于XX公司返还保证金、赔偿停工损失(920万元)以及XX公司、XX公司赔偿停工损失(80万元)的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此数额是在原二审认定的28,690,000元基础上,扣除经再审支持的材料款等3,515,563.52元后得出);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这起复杂的建工纠纷案件中,鲁世超律师的工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经过了省高院的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省高院再审审查后发还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在重审一审阶段,法院根据鲁世超律师的辩论和代理意见,将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予认定,而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此案后,依法将三百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予以抵扣。该案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面对如此复杂的工程纠纷时,律师的代理工作往往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鲁世超律师不仅要从繁琐的证据中挑选出有利证据,还要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说服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甚至通过再审途径为当事人争取权益。他不辞辛苦,不畏艰难,通过河南省高院两次再审过程依法为企业减损一千余万元,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综上所述,鲁世超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专注的专业领域和出色的案件处理能力,在洛阳的建设工程、房产等领域的法律事务中,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值得同行参考和借鉴。无论是在证据梳理、法律辩论还是再审申请等方面,他的处理方式和策略都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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