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执业背景
郭睿律师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0200,服务地区为新乡,现担任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所联系地址为新乡市人民东路星海中心18楼。他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上百件,拥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工作中,郭睿律师坚持“诚信、专业、严谨”的工作理念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工作原则,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案件,获得了委托人、顾问单位等各类客户的高度评价。此外,他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业务学习,2019年4月在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参加了“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第四期)”,还积极参与公益活动,送法进校园,给学生开展法治讲座。
擅长领域广泛
郭睿律师深耕于刑事领域,尤为专精于诈骗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信罪、故意伤害罪、知识产权类等刑事案件,多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同时,他在民商事案件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在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
处理故意伤害案
在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郭睿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他认为委托人王某系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郭睿律师撰写了法律意见书,并检索了类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案例,递交给了承办检察官。经过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检察院最终以证据不足对王某不予起诉,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帮信罪案件
刘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郭睿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会见了解了案情。他马上撰写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并提交给承办检察官,经过与检察官多次沟通,最终检察院对刘某不予批捕,刘某被取保候审。案件到了法院阶段后,经过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对刘某适用了缓刑,使得刘某的刑罚得到了从轻处理。
应对非法经营案
焦X、娄X、王X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被不起诉人焦X原系新乡某网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娄X无业;王X系某科技公司沈阳XX公司职工。三人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先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21年7月,焦X注册成立新乡某网络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同年9月,娄X购置400余部二手手机,后又向王X支付相关费用购买“若一”群控软件。2021年11月起,焦X、娄X通过购置设备、注册大量快手账号,借助群控软件实现自动养H、自动发布作品、批量进入指定直播间等功能,为快手主播直播间增加在线观看人数以获利,该行为曾因账号封控暂停,后于2023年2月至5月期间再次实施。
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经侦查,认定焦X、娄X、王X涉案金额共计22万余元,以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4年7月25日向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审查期间,于2024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当月23日补查重报。
辩护人郭睿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关联性。经查,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涉案手机已全部售出,物证灭失;涉案群控软件亦已失效,无法恢复直播间相关内容。案件关键证据的缺失导致指控的犯罪事实缺乏充分依据支撑。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尽管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认定三被不起诉人存在非法经营行为且涉案金额明确,但由于涉案关键物证(手机)和软件相关核心数据在立案前已灭失或失效,补充侦查后仍未能弥补证据缺陷。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清晰、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不符合刑事起诉的证据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最终作出对焦X、娄X、王X不起诉的决定。
另一不起诉案例
在张X相关案件中,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存在诸多事实未查清的情况。如被害人李X敲打、踹张X的家门时手里是否持有红色扇子未查清;李X是否用红色扇子捣张X妻子的胸部未查清;红色扇子系谁所有未查清;张X砍伤李X时李X是否进入屋内未查清。综上,已查清的事实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不起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郭睿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多个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充分体现了他“诚信、专业、严谨”的执业理念和“当事人权益最大化”的工作原则。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相信他将继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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