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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乘人之危合同效力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乘人之危订的合同有效吗
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不应强调被乘危人(受害人)的意思表示要素,乘人之危行为中,受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是限定此类行为范围的一个标准,并不强调其行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欠缺。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一样均强调行为结果的公平性,但前者同时强调乘危行为人主观上“因势利用”的不法性。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通过以上的资料,大家对于乘人之危合同效力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问题,已经有了详细的了解。大家可以得知,在我国法律法规当中,如果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不平等的,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生活中合同的签订本来就应该是在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以后而签订的。对于一些不平等的合同,法院也是不支持的,但具体的裁决还要看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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