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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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机械及电气设备安装主要质量保证资料:主要设备、材料合格证;设备安装记录、电气设备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设备实验、试压、调整记录、设备试运转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关于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蓬勃发展,工程建设则显得尤为重要。工程建设完成后需要由验收员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细致的检查才可以完全完工。只有高质量的建设工程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建设是不允许完工的。为了保证工程资料的统一、规范和完整,我们需要了解工程质量资料的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关于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法律又有哪些明文规定?下文中有关于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详细说明。

一、江苏工程质量资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土建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

钢材出厂合格证、实验报告、焊接实验报告、焊条合格证、水泥出厂合格证或报告、砖出厂合格证和实验报告、防水材料合格证和实验报告、构件合格证、混凝土试块实验报告、砂浆试块实验报告、土壤实验、打(试)桩记录、地基验槽记录、结构吊装、结构验收记录、工程隐蔽验收记录、中间交接验收记录等。

(2)机械及电气设备安装主要质量保证资料:

主要设备、材料合格证;设备安装记录、电气设备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设备实验、试压、调整记录、设备试运转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3)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管道、设备强度、焊口检查和严密性实验记录、系统清洗记录、排水管灌水、通水、通球实验记录、卫生洁具盛水记录、锅炉烘炉、煮炉、设备试运转记录等。

(4)其它专业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见相关档案归档规定要求。

二、资料员工作流程

第一部分 、开工前资料

1、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许可证

2、 施工合同

3、 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

4、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施工图审查报告

5、 质量监督登记书

6、 质量监督交底要点及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7、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8、 施工图会审记录

9、 经监理(或业主)批准所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0、 开工报告

11、 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

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3、 技术交底记录

14、 测量定位记录

第二部分质量验收资料

1、 地基验槽记录

2、 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 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4、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5、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6、 特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7、 线路敷设验收报告

8、 地基与基础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9、 主体结构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0、 装饰装修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1、 屋面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2、 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3、 电气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4、 智能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5、 通风与空调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6、 电梯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7、 单位工程及所含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8、 室外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第三、部分试验资料

1、 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2、 砂、石检验报告

3、 各强度等级砼配合比试验报告

4、 砼试件强度统计表、评定表及试验报告

5、 各强度等级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

6、 砂浆试件强度统计表及试验报告

7、 砖、石、砌块强度试验报告

8、 钢材力学、弯曲性能检验报告及钢筋焊接接头拉伸、弯曲检验报告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检验报告

9、 预应力筋、钢丝、钢绞线力学性能进场复验报告

10、 桩基工程试验报告

11、 钢结构工程试验报告

12、 幕墙工程试验报告

13、 防水材料试验报告

14、 金属及塑料的外门、外窗检测报告(包括材料及三性)

15、 外墙饰面砖的拉拔强度试验报告

16、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

17、 有特殊要求或设计要求的回填土密实度试验报告

18、 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其他试验报告

19、 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20、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21、 屋面淋水试验记录

22、 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23、 节能、保温测试记录

24、 管道、设备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2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26、 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

27、 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

28、 电气设备调试记录

29、 电气工程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30、 制冷、空调、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31、 制冷设备试运行调试记录

32、 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调试记录

33、 风量、温度测试记录

34、 电梯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35、 电梯负荷试验、安全装置检查记录

36、 电梯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37、 电梯试运行调试记录

38、 智能建筑工程系统试运行记录

39、 智能建筑工程系统功能测定及设备调试记录

40、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所必须的其他测量、测试、检测、检验、试验、调试、试运行记录

第四部分、材料、产品、构配件等合格证资料

1、 水泥出厂合格证(含28天补强报告)

2、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

3、 钢筋、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套筒出厂合格证

4、 钢桩、砼预制桩、预应力管桩出厂合格证

5、 钢结构工程构件及配件、材料出厂合格证

6、 幕墙工程配件、材料出厂合格证

7、 防水材料出厂合格证

8、 金属及塑料门窗出厂合格证

9、 焊条及焊剂出厂合格证

10、 预制构件、预拌砼合格证

11、 给排水与采暖工程材料出厂合格证

12、 建筑电气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3、 通风与空调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4、 电梯工程设备出厂合格证

15、 智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6、 施工要求的其他合格证

第五部分、施工过程资料

1、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工程测量、放线记录

3、 预检、自检、互检、交接检记录

4、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

5、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施工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施工日志

8、 砼开盘报告

9、 砼施工记录

10、 砼配合比计量抽查记录

11、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12、 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原因调查、处理记录

13、 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14、 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

15、 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及复工申请

16、 工程复工通知书

第六部分、必要时应增补的资料

1、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

2、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包括分色)单位的变更、更换情况及原因

3、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

4、 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现场管理售货员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上岗证明

5、 经建设单位(业主)同意认可的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

6、 见证单位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委托书或授权书

7、 设计单位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委托书或授权书

8、 其他

第七部分、竣工资

1、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 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3、 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5、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6、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7、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8、 工程的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通知及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9、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

10、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1、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观感质量评定表)

12、 定向销售商品房或职工集资住宅的用户签收意见表

13、 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

1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填写)

15、 竣工图(包括智能建筑分部)

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档资料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

2、 施工图纸审查批准及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

3、 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议通知书及交底要点

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

7、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8、 地基、基桩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

9、 地基验槽记录及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0、 地基、基桩工程质量核查记录

11、 设计单位出具(或认可)的地基处理措施及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2、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3、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核查记录

14、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5、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核查记录

16、 特殊部分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7、 线路敷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8、 钢材力学、弯曲性能检查报告及钢结构焊接接头拉伸、弯曲检验报告

19、 预应力筋、钢丝、钢绞线力学性能进场复验报告

20、 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21、 砼试件强度统计表、评定表试验报告

22、 装配或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合格证及施工接头、拼缝的砼承受施工满载、全部满载时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23、 防水砼、喷射砼抗压、抗渗试验报告及锚杆抗拨力试验报告

24、 地基处理工程中各类地基和各类复合地基施工完成后的地基强度(承载力)检验结果

25、 桩基工程基桩试验报告

26、 砂浆强度统计表及试件试验报告

27、 砖、石、砌块强度检验报告

28、 建筑工程材料有害物质及室内环境的检测报告

29、 防水材料(包括止水带条和接缝密封材料)、保温隔热及密封材料的复验报告

30、 金属及塑料外门、外窗复验报告(包括材料、风压性、气透性、水渗性)

31、 外墙饰面砖的拉拔强度试验报告

32、 各类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的整机安装验收报告

33、 各类设备安装工程的隐蔽验收、系统联动、系统调试及系统安装验收记录

34、 砼楼面板厚度钻孔抽查记录

35、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36、 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及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

37、 工程质量复工意见书及工程质量复工通知书

38、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

39、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40、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观感质量评定表)

41、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2、 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43、 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4、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6、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通知书

47、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

48、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49、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50、 工程竣工复验意见书

51、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及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52、 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5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注:幕墙、钢结构及网架的整套资料存质监站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资料主要包括土建工程、机械及电气设备安装、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和其它专业工程,验收员的工作流程包括七个部分:开工前资料材料、质量验收资料、试验资料、产品、构配件等合格证资料、施工过程资料、必要时应增补的资料、竣工资料。验收员需要完全按照流程规定完成对工程建设的验收,严格保证工程的质量,对工程建设负责。以上就是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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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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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接近数额较大、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巨大,因具有下述相关情形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以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配置刑罚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一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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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拆迁征地补偿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8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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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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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江苏省劳动伤残赔偿的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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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按规定要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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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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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20万元
六级伤残:16万元
七级伤残:12万元
八级伤残:8万元
九级伤残:5万元,
十级伤残:3万元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9.5万元
8.5万元
4.5万元
3.5万元
2.5万元
1.5万元。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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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是要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类地区2020元;二类地区1830元;三类地区16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
18.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我国的统计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规定》中将下列收入排除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外: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种作业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标准是包含五险一金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均包括在最低工资中,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收入: 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三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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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二、建筑定额既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时配套的消耗量定额,同时也是实行定额计价办法时的全省统一基价表。它适用于我省境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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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丧葬费赔偿标准是多少钱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江苏省丧葬费赔偿标准是多少钱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
(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
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
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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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下车库怎么缴纳房产税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江苏省地下车库怎么缴纳房产税问题解答如下,
一、城镇房屋地下空间土地使用税要不要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而如何区分地下建筑物的性质,政策也作了明确规定: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因此,房屋的地下部分应当与地上部分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的计算方法一并计算房产税,而不应将地上、地下分别计算。
二、城镇房屋地下空间土地使用税怎么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地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但个人所有的地下建筑用于居住的,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八条,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是否减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
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
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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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有哪些?
土建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钢材出厂合格证、实验报告、焊接实验报告、焊条合格证、水泥出厂合格证或报告、砖出厂合格证和实验报告、防水材料合格证和实验报告、构件合格证、混凝土试块实验报告、砂浆试块实验报告、土壤实验、打桩记录、地基验槽记录、结构吊装、结构验收记录、工程隐蔽验收记录、中间交接验收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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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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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江苏省工伤判定材料需要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2020最新江苏省工伤判定材料需要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江苏省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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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
1、《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办法》指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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