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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没有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的原因
普通的民事合伙是合同关系,应当由合同法调整,商事合伙如合伙企业可以归为“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不应当再规定个人合伙。
《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作出规定,是为了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实践中存在的合伙行为予以规范。随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对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已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基本取代了《民法通则》关于这类合伙的规定,《合同法》也可以对民事合伙合同作出规范。因此,《民法总则》不再专门规定个人合伙。
因为我国的各项法律很多都比较成熟了,特别是关于个人合伙的法律在《合同法》、《合伙企业法》以及《民法通则》中都可以找到,因此《民法总则》没有个人合伙的规定,对个人合伙有法律疑问的,可以参阅一下我国相关的《经济法》《合同法》等等,而且《民法通则》中有很多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有任何关于个人合伙的纠纷都有法律可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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