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买卖自己的亲生子女或养子女、继子女的行为,其实都是构成违法的,但这也要认定当事人之间确实是存在买卖行为才行。那实践中要是当事人以送养子女收取一定数额的营养费,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违法的呢?律图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民间送养行为收取的“营养费”合法
按照规定,如果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这里面所收取的“营养费”,就不能算是违法的,法律不会对其追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以出卖为目的收取的“营养费”实际上违法,将被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若是行为人本身是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通过将孩子出卖后获得“营养费”牟利的,这种情况中所收取的钱额就不属于合法的。这种行为的判断主要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明确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但要是当事人打着收取营养费的幌子,实际上是进行子女的买卖,那么这个行为就是违法的甚至可以直接认定为犯罪行为,即《刑法》中规定的拐卖儿童罪,那就是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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