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有孩子的份吗?

最新修订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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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看离婚时,孩子是否对家庭财产有贡献,而不是以孩子的大或者小来确定。如果有贡献,那么原则上就应当有孩子的分,如果离婚时,孩子还小,没有工作,或者虽然有了工作,但并没有对家庭财产有贡献,那么就没有孩子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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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更多的时候不是解决自身情感问题,而是在双方财产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之上,很多时候在这两方面问题解决上会产生不少纠纷,而在分财产时孩子也是家庭一员,是不是要给孩子分一份一直是很多人的疑问,那离婚财产有孩子的份吗?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小孩有份吗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夫妻二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平等分割,所以孩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权分割人。

二、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法律上规定是没有的,原则上财产分割是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与其他任何人无关。但是在分财产时具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会获得更多的财产,就是为了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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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后孩子是否可以分得财产要看离婚时,孩子是否对家庭财产有贡献,而不是以孩子的大或者小来确定。如果有贡献,那么原则上就应当有孩子的分,如果离婚时,孩子还小,没有工作,或者虽然有了工作,但并没有对家庭财产有贡献,那么就没有孩子的分。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关于的问题其实是很好理解的,如果孩子已经成年或者对家庭的共同财产有所贡献的话,就可以一起分割财产。但是如果没有贡献就不能进行分割,但是父母应该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商定。若大家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详情咨询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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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没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离婚财产孩子有没有份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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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财产的执行步骤
[律师回复] 对于按份共有财产的执行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共有财产中,按份共有的性质最普通,不受权利主体之间人身关系的限制,因而其数量最多,范围最广,在执行过程中具有典型代表性,因此本文重点阐述按份共有财产的执行程序构建。结合当前执行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按份共有财产执行程序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执行前期准备工作
1.对共有财产先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告知其他共有人,确保后段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一阶段很关键,也是《查封规定》的明确要求,人民只有对被执行的财产先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才能取得进一步处置的权力。
2.查明各共有人的共有份额。一般情况,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从一开始就是确定的,但也有可能存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还有可能原来有约定,但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与其他共有人恶意串通故意降低其份额。这些情况都需要一一查清,为执行工作扫清障碍。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共有财产份额的确定一般可按以下原则处理:有登记公示的,以登记为准;执行开始前有书面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执行前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确定出资额,但事后各共有人协商一致,且确定被执行人份额超过平均数的,亦可从其约定。
3.查明共有人之间是否有特别约定。主要查明:有无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有无约定共有财产分割方式;共有财产的处分有无特别约定等。
(二)召集共有人进行协商分割共有财产
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条的规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可以由各共有人协商确定,事先有约定的,也应从其约定,以充分体现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当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公权力的介入,协商活动相应要体现出的意志,即一般应由负责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在尊重各共有人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予以适当引导,以提高协商的效率,最后协议的有效性还要由来认定。同时,由于牵涉到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查封规定》
第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共有人达成的分割协议,还应由债权人认可。这里要着重强调两点:一是被执行人的意思表示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被执行人的共有份额作为执行的对象后,被执行人即对其失去了绝对控制,不能容许被执行人有任何干扰协商的行为,在不损害被执行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代替被执行人作相应的意思表示;二是分割方案可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不要求全体协商一致。依据《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分割共有财产当然属于处分,应当适用该条的规定。
(三)对按份共有财产的强制执行分割
各共有人就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形成多数意见,在此情况下,是应告之共有人及申请执行人提起析产诉讼,还是可以依职权径行强制分割,理论上颇多争议,实践中各地也操作不一。笔者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可依职权决定强制分割。理由有:

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这些规定表明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或份额的转让有较大的自主权,依职权强制分割也是应有之义;

二,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按份共有份额确定,分割方式也有法律明文规定,分割也相对容易,但如果要进行诉讼分割,无论对于共有人,还是申请执行人,无不耗时费力,对来讲也是案件久拖不决;

三,共有人及利害关系人尚有救济渠道。共有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强制分割所做的处理行为持有异议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强制执行分割共有财产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第一步,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各共有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为提高效率,这一过程可与协商会一并进行。举行听证会应组成合议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程序。
2.第二步,确定分割方案。听证后,合议庭经研究,以共有财物的性质为依据分别确定分割方案。对于可实物分割的共有财产,应直接裁定将实物按份额分割,如其他共有人较多的,可以考虑先将被执行人份额所对应部分分割出来。对不可分割的共同财产,则可视情况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裁定强制转让被执行人所占的份额。一般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的方式进行,先通过评估确定保留价,流拍时可降价再拍卖一次,如再次流拍,可以发布变卖公告进行变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还可以以被执行人所占份额抵债;二是裁定强制拍卖共有财产。若强制转让共有份额不成功,可考虑将共有财产整体拍卖,对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
第三步,对部分按份共有财产进行诉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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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保全份财产要怎样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多人保全份财产要怎样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看财产的性质和财产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类型,一般来说银行的抵押权是优先受偿。具体来说就是物权大于债权,同种权利依比例分配。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另一种意见认为没有优先受偿权。《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并没有规定先申请查封债务财产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特点表现为:
首先,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
其次,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再次,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
第四,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按我国《破产法》规定:在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之H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无效。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人无论就动产,还是就不动产没有抵押权,只要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不依据破产程序得到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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