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上诉未果会有何后果?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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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民事诉讼上诉未果会有何后果?

日常生活中,大家如果遇到纠纷协商解决不了,都会诉诸法律。现在大家的法律意识都很强,所以对于民事诉讼大家还是应该了解一些的。如果我们在民事诉讼完毕后,申请上诉,然而民事诉讼上诉未果会有何后果呢?下边律图来和大家一起交流一下。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国度,但是我们要明白虽然法律能保护我们,但我们自身也要遵纪守法,绝不能顶风作案。当然,在我们自身权益收到损害的时候,我们还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上述文章让我们了解了民事诉讼上诉未果会有何后果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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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该规定取消了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十周岁”的限制,而是改为“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这仍然没有明确“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子女抚养问题的最终结果,在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以及相关的变更抚养关系、中止探视权等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还没有得到全面、足够的重视。
结合《民法通则》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界限划分,为了更好地体现子女权益优先的原则,在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以及相关的抚养权、探视权等案件中,应当将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作为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加以考虑,不满十周岁但具有相应认知能力、辨别能力、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也应当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二、未成年人监护问题
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保护的重要保障,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父母离婚,父母双方不能同时与子女共同生活,往往出现双方同时争夺抚养权,或者双方均不愿履行抚养义务的问题,双方在监护问题上很难达成协议,最终只能由判决确定监护人,使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监护问题上产生了更大的矛盾,双方矛盾的加深更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在父母双方均有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情况下可适用轮流监护模式,增加子女与父母双方沟通交流的机会,争取最佳监护效果。同时要加强监护职责教育,督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忠实地履行管理职责。为了便于对监护人的监管,父母离婚时应就子女的财产列出清单,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义务公开子女的财产情况,并就相关疑问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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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该规定取消了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十周岁”的限制,而是改为“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这仍然没有明确“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子女抚养问题的最终结果,在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以及相关的变更抚养关系、中止探视权等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还没有得到全面、足够的重视。
结合《民法通则》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界限划分,为了更好地体现子女权益优先的原则,在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以及相关的抚养权、探视权等案件中,应当将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作为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加以考虑,不满十周岁但具有相应认知能力、辨别能力、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也应当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二、未成年人监护问题
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保护的重要保障,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父母离婚,父母双方不能同时与子女共同生活,往往出现双方同时争夺抚养权,或者双方均不愿履行抚养义务的问题,双方在监护问题上很难达成协议,最终只能由判决确定监护人,使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监护问题上产生了更大的矛盾,双方矛盾的加深更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在父母双方均有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情况下可适用轮流监护模式,增加子女与父母双方沟通交流的机会,争取最佳监护效果。同时要加强监护职责教育,督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忠实地履行管理职责。为了便于对监护人的监管,父母离婚时应就子女的财产列出清单,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义务公开子女的财产情况,并就相关疑问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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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未成年人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未成年人抚养问题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该规定取消了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十周岁”的限制,而是改为“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这仍然没有明确“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子女抚养问题的最终结果,在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以及相关的变更抚养关系、中止探视权等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还没有得到全面、足够的重视。
结合《民法通则》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界限划分,为了更好地体现子女权益优先的原则,在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以及相关的抚养权、探视权等案件中,应当将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作为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加以考虑,不满十周岁但具有相应认知能力、辨别能力、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也应当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二、未成年人监护问题
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保护的重要保障,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父母离婚,父母双方不能同时与子女共同生活,往往出现双方同时争夺抚养权,或者双方均不愿履行抚养义务的问题,双方在监护问题上很难达成协议,最终只能由判决确定监护人,使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监护问题上产生了更大的矛盾,双方矛盾的加深更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在父母双方均有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情况下可适用轮流监护模式,增加子女与父母双方沟通交流的机会,争取最佳监护效果。同时要加强监护职责教育,督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忠实地履行管理职责。为了便于对监护人的监管,父母离婚时应就子女的财产列出清单,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义务公开子女的财产情况,并就相关疑问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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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未成年人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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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民法通则》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界限划分,为了更好地体现子女权益优先的原则,在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以及相关的抚养权、探视权等案件中,应当将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作为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加以考虑,不满十周岁但具有相应认知能力、辨别能力、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也应当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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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母双方均有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情况下可适用轮流监护模式,增加子女与父母双方沟通交流的机会,争取最佳监护效果。同时要加强监护职责教育,督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忠实地履行管理职责。为了便于对监护人的监管,父母离婚时应就子女的财产列出清单,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义务公开子女的财产情况,并就相关疑问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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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抚养问题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该规定取消了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十周岁”的限制,而是改为“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这仍然没有明确“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子女抚养问题的最终结果,在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以及相关的变更抚养关系、中止探视权等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还没有得到全面、足够的重视。
结合《民法通则》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界限划分,为了更好地体现子女权益优先的原则,在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以及相关的抚养权、探视权等案件中,应当将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作为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加以考虑,不满十周岁但具有相应认知能力、辨别能力、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也应当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二、未成年人监护问题
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保护的重要保障,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父母离婚,父母双方不能同时与子女共同生活,往往出现双方同时争夺抚养权,或者双方均不愿履行抚养义务的问题,双方在监护问题上很难达成协议,最终只能由判决确定监护人,使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监护问题上产生了更大的矛盾,双方矛盾的加深更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在父母双方均有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情况下可适用轮流监护模式,增加子女与父母双方沟通交流的机会,争取最佳监护效果。同时要加强监护职责教育,督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忠实地履行管理职责。为了便于对监护人的监管,父母离婚时应就子女的财产列出清单,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义务公开子女的财产情况,并就相关疑问作出说明。
你好:我遇见民事诉讼再审未开庭,结案。
[律师回复]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后会不会开庭审理,主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如果证据充足的会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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