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事秘密的定义、范围和分级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2条规定:“军事秘密是关系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人员知悉的事项。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8条规定了军事秘密的基本范围:
1、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2、军事部署,作战、训练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军事行动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3、军事情报及其来源,军事通信、信息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手段、能力,密码以及有关资料;
4、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状态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师级以下部队的番号;
5、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6、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7、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8、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9、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10、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11、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12、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军事秘密按其内容的重要程度和对国家军事安全利益的利害关系分为绝密、
罪与非罪的界限为准确地打击犯罪,使我国的军事保密制度不受侵犯,必须严格区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是区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在犯罪的认定上,一定要根据行为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和危害后果等全面衡量,以确定其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如果当事人在报道其随部队舰艇航行访问的经历中,引用了部队的编制人员情况,虽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了所在单位的编制人员这一军事秘密,但由于其泄露的军事秘密属一般秘密,而且属于其所在的小单位的局部军事秘密,也没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因此尚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情形,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可包括以下其中一项即可认定:
1、泄露绝密级或者机密级军事秘密的;
2、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三项以上的;
3、向公众散布、传播军事秘密的;
4、泄露军事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保密法规,泄露军事秘密的;
6、机要、保密人员或者其他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
7、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军事秘密或者出卖军事秘密的;
8、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泄密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泄密行为。
三、与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界限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虽然将本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而且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但在具体适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别。
本罪与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两罪的犯罪构成在客体、客观行为和主体上是相同的,两罪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本罪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在主观上则是出于过失。
类似这种情形应当从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进行分析。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当事人在明知其他将这一重要武器装备研制的秘密告诉对方可能会造成失泄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和军队保密法规,仍然将这一重要机密告诉他人,对这一重要武器装备的研制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可以认定甲是在明知其违反保密制度而将这一重要机密泄露给他人,至于他人知悉这一重要军事秘密后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的认定没有根本的关系,这只是作为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的依据。
四、犯罪行为表现
1、故意泄露国家军事秘密,其表现方式主要有:
2、口头向他人泄露军事秘密;
3、在书信中向他人泄露军事秘密;
4、提供文件给他人阅读泄露军事秘密;
5、将保密的文件﹑图册﹑实物交他人保管泄露军事秘密;
6、处理废弃物泄露军事秘密;
7、其他方式泄露军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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