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4条怎么解析?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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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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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社会规则中,《民法典》(起施行)作为处理一切民事纠纷的根本准则,对于我们整个社会个体之间的相关利益的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的34条明确规范了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那么,民法典第34条怎么解析?为此,律图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精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解读

本条第1款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代理实施法律行为和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就前者而言,这是第23条的要求,即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至于后者,监护人的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至于第2款所称代理“监护权”中的“权”似乎只是表明,并不是任何人都有“权利”成为监护人。因监是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存在的制度,因此就其内容而言,监护主要表现为义务,如前段所述以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35条第1款第2句)。至于法定代理权中的“权”并非“权利”而是“权力”,即将以被监护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被监护人的权力。真正的权利是一种决定自己是否为或不为某事的意思力,而法定代理权显然不是如此。尤其是本条第3款,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义务属性更为明显。

至于第3款:该条是不完全规范,须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利益受损且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才有承担责任的可能;同理,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导致其遭受损失且监护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增加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情形下,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有义务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以上就是民法典第34条怎么解析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总而言之,第34条在之前内容的基础上,完善了关于监护人责任和义务的相关条款,指出了其中权利和权力的区别以及不履行义务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您可以咨询我们律图网站关于民法问题的相关律师,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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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1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问:
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
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
2、可以。因为:

1)原来的遗嘱无效。

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案例2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
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
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案例3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答:
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案例4原告韩某2003年5月2日,通过身份认证,在实惠网上注册,成为该网的注册用户。5月6日下午,在实惠网浏览时发现赛洛在网上店铺销售二手帕特轿车。帖子上除了标注着“帕萨特(原装车)热卖中”“起始价10元,一口价人民币16。4万元”等字样和有关的车辆信息外,同时注明了竞拍结束时间为当天下午16点16分。韩某立刻键入竞拍价人民币100元,不多时,系统显示另一网友又出价111元,韩某马上跟进人民币112元,并同时启动了系统自动代理报价功能,网页上竞价标内显示出系统自动给他加价到了人民币116元,直到16点16分竞拍时间截止,韩某收到网站发出的商品成交确认该交易成功。当韩某要求履行协议时,称该车出售起始价是10万元,由于电脑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输入信息错误。要求撤销该合同。问:
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答:
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订立必须经要约和承诺两程序。该网上交易属拍卖,有起拍、竞拍、拍定几个必备环节,一旦拍定,承诺达成,合同即成立,该网上拍卖合同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效力状态有:有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效力等定几种。该合同因电脑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造成重大误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该合同属变更或可撤销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合同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本案合同一经撤销,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对损失应予以赔偿金的支付,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案例5杨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34寸彩电,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杨某回家后调试彩电正常,5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杨某右眼炸伤,花医院费1000元,杨某找到百货大楼要求赔偿找生产厂家。杨某欲向百货大楼。问:是否受理如何处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答:
1、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的被告。
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
3、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
4、百货大楼应赔偿杨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和医药费1000元。
5、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案例6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甲认为自已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问:
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答:
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
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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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78条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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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继承法》第34条包不包括遗赠抚养协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而不能是财产义务(如债务),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必须符合该规定,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征得其同意。五。遗嘱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他人时。六,遗赠人可将全部遗产赠给受遗赠人、遗赠是无偿的,包括国家,他也不能将该遗赠财产转给他人、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同样。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当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三,受遗赠可以接受遗赠。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作为一项遗产处分,也可不接受遗赠。立遗嘱人为遗赠人、集体组织,当继承开始后。但是:一、受遗赠权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其受遗赠权便自然消失、自愿的。四。如果遗产中的所有权和债权的标的之价值大于债务标的之价值。”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最终受遗赠人应得到财产利益、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遗赠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清偿遗赠人的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集体组织和社会团体和个人。遗赠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当受遗赠人不愿接受遗赠。遗赠人在生前亦可单方取消该遗赠。二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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