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这时就涉及到担保人。对于保证人而言,其在履行债务担保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些权利,其中就包括先诉抗辩权。那么先诉抗辩权的产生的效果是什么?下面小编给大家做个简单分析。
一、先诉抗辩权的产生的效果是什么?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将产生下列效果:
1、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3、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者无效;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著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5、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将自行负责。关于这一点,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有规定。
6、共同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效果、所谓共同保证,是数个保证人就同一债务担任保证人。如果共同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共同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可言。
二、哪些情况下不得使用先诉抗辩权?
中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先诉抗辩权固然是为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而设置的,但是为了避免给债权人带来不利,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民法典均明文规定了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对其加以限制。
综上所述,对于保证人而言,先诉抗辩权是一项消极防御的权利,先诉抗辩权的产生,是对债权人请求的阻止,并不是消灭。在主债务合同纠纷未经过仲裁或者诉讼程序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申请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都有权主张先诉抗辩权,要求债权人先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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