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推出出口退税,原本是为了鼓励企业走出去,尽量多的出口自身产品。但是,有些投机者为了获取利益,假装出口产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这样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应该受到法律制裁。那么,骗取出口退税罪追诉标准是怎么样的?请看下文。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定义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第1款),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追诉标准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三点:
(1)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出口退税款。出口退税,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在出口环节向出口商品的生产或经营单位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征收的在增值税和消费税。
(2)使用了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根据2002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②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③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④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上述《解释》第2条规定,“其他欺骗手段”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②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③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④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根据《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之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为5万元以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任何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
从上文可以看出,骗取出口退税罪追诉标准即是骗取数额超过一万元。如今,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频发,涉及的款值也居高不下,甚至某些案件涉及案值高达上亿元。虚构出口货物,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是非常严厉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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