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协议管辖权规定主要如下: 约定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若合伙协议中有有效管辖约定,应从其约定。 法定管辖:没有约定管辖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合伙合同履行地,若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伙协议管辖权方面规定是怎么样
合伙协议纠纷的管辖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则,核心如下: 一、约定管辖优先 若合伙协议明确约定管辖法院,需满足: 1.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2.不违反级别管辖(如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普通案件)及专属管辖(如不动产纠纷需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符合条件的约定管辖条款有效,优先适用。 二、法定管辖(无约定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被告住所地: 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被告,各合伙人住所地均为管辖地; 合伙企业:其主要经营场所或注册登记地为住所地。 2.合同履行地: 协议约定履行地的按约定; 无约定/约定不明:依《民诉法解释》第18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合伙经营地可视为履行地参考。 总结:优先适用有效约定管辖,无约定则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为管辖法院。 (注:以上基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具体需结合案件事实确定。)
三、合伙协议管辖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合伙协议管辖权规定如下:首先,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合伙协议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若未约定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当明确了合伙协议管辖权方面规定是怎么样之后,还有一些与之相关的重要内容值得关注。比如合伙协议涉及的地域管辖确定后,若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应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另外,若合伙协议存在多个被告且居住地不同时,各个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可能受理,此时如何确定更合适的诉讼法院就成了关键。若您对合伙协议管辖权的相关细则、跨区域管辖纠纷处理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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