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地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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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
农业用地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是什么

国家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依赖于农业的发展的。农业在发展和经营的时候,避免不了需要占用大量的国有土地资源。占用国有土地资源,是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关于这有一点,是我国公民都具有的法律常识。但是,我国对于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是有规定的。那么,农业用地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是什么呢?

农业用地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是什么

1、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发给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2、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1)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4、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可以看出,国家对于用来发展农业的国有土地,例如农村农业用地、还有渔、林、果等这些,都是可以免交土地使用税的。但是,农业用地需要经过国家的严格审批的。我国不仅对农业用地可以免增土地使用税,对于其他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用地,土地使用税都是可以免交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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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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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农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农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根据税法规定,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建设、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以每平方米为计税单位,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及农村分别确定幅度差别税额。
我国土地使用税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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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几部涉及土地税收的法律都是由颁布的行政管理法规,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几部法规不但立法层次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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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混杂,重费轻税
目前,中国的土地税费关系混杂,以费代税、以费挤税、重费轻税现象十分严重。据统计,许多地方仅官方认定的土地收费项目至少在百项以上,如果把搭车收费等乱收费项目计算在内,估计多达200项左右。这其中很多收费都具有税的性质:一是以费代税。比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宣布开征的土地闲置费”;《土地管理法》宣布开征的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实质上都是一些具有惩罚性质的税,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二是以费挤税。中国涉及土地资源的各种收费项目名目繁多,比如新菜地开发基金、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等,费项总数远多于税项总数。其原因一是土地税制不完善,筹集的税收收入过少;二是政府通过基金、收费等形式筹集收入是被允许的,一些地方税披上了费”的外衣,直接扭曲了收费的性质,孳生;同时,由于收费单位所有制和管理上的弊端,具有很强的内在膨胀倾向,最终形成收费泛滥,导致土地的高成本和高价格,带来了房地产价格的迅速上涨。税费混杂的状况,抑制了真正意义上税收的培育和成长,使税收政策难以发挥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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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内外资之间、城乡之间税制不统一。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向国内企业、个人征收,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不征收,且该税只向城镇和工矿企业征收,对城镇以外的乡镇企业用地不征收,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只是场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只对内开征。二是和地方税权划分不清。一方面地方仅拥有征管权,难以调动地方积极性;另一方面,土地税收法规在制定时又给地方留下了太多的空白,不利于税政统一。三是一些税种、税目设置复杂,难以征收。比如土地增值税在30%~60%之间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由于对增值额不好计算。缺乏专业评估人员,致使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征收。四是在土地保有环节税负过轻。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四档幅度税额。最高税额仅为10元/平方米,虽然对超限额部分土地有规定税额3倍至5倍的加成征收,但实施效果不太理想,致使土地保有成本过低,容易造成土地的闲置与浪费,难以发挥土地税制应有的调节财富分配的功能。
土地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中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缺乏私有财产登记制度,出现了公有财产为私有财产的非法行为,致使税源流失。同时,与土地税收密切相关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税收评估政策不健全。应当看到,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是土地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需要定期对土地、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这就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税务部门内部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税收征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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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农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农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农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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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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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的土地税费关系混杂,以费代税、以费挤税、重费轻税现象十分严重。据统计,许多地方仅官方认定的土地收费项目至少在百项以上,如果把搭车收费等乱收费项目计算在内,估计多达200项左右。这其中很多收费都具有税的性质:一是以费代税。比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宣布开征的土地闲置费”;《土地管理法》宣布开征的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实质上都是一些具有惩罚性质的税,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二是以费挤税。中国涉及土地资源的各种收费项目名目繁多,比如新菜地开发基金、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等,费项总数远多于税项总数。其原因一是土地税制不完善,筹集的税收收入过少;二是政府通过基金、收费等形式筹集收入是被允许的,一些地方税披上了费”的外衣,直接扭曲了收费的性质,孳生;同时,由于收费单位所有制和管理上的弊端,具有很强的内在膨胀倾向,最终形成收费泛滥,导致土地的高成本和高价格,带来了房地产价格的迅速上涨。税费混杂的状况,抑制了真正意义上税收的培育和成长,使税收政策难以发挥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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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中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缺乏私有财产登记制度,出现了公有财产为私有财产的非法行为,致使税源流失。同时,与土地税收密切相关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税收评估政策不健全。应当看到,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是土地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需要定期对土地、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这就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税务部门内部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税收征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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